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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11-2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及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制定以下规定。

  一、做好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坚持规划先行。各县(市、区)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城乡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地面限高、地下限深)、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整体规划建设、确不能明确各用途范围的,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是否计容及计容比例等控制性指标。

  (二)合理编制供地计划。各县(市、区)要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要求,合理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首先利用已批未供土地,确保近5年批准征收土地供地率高于60%,并与本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相配套,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供地计划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国土资源厅,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明确出让主体。市人民政府为乐山市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各县(市、区)政府为各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实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年初公布实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具体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具体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坚持“净地”出让。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纳入土地储备库,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土地。宗地周边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不符合“净地”出让条件的土地一律不得出让。

  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五)周密编制出让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地块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交付时间、开竣工时间、评估价格、出让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以及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独立开发利用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毗邻零星的土地,经市、县(市、区)政府土地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同意后可由相邻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保土地收益不流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组织对拟出让宗地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采用公开方式随机抽取,土地估价报告要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土地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书面征求发改、规划建设、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书面意见随出让方案一并报送。

  (六)坚持出让方案集体决策。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必须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土地管理协调机构办公会议进行集体决策,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投票结果现场统计并当场公布,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严禁与事先的会议纪要、招商协议或投资协议内容挂钩,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通过后,由市、县(市、区)政府下达批复文件。

  (七)严格出让底价确定。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土地出让底价决策小组。对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在招标开标、拍卖开始、挂牌起始前1小时内,由土地出让底价决策小组按照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原则,根据土地估价结果、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综合研究,集体确定底价,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并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严禁泄露竞买人信息和出让底价,对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出让方式,起叫价即为土地出让底价。

  三、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交易管理

  (八)规范土地出让信息发布和报名环节。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公告期间,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渠道重新发布,重新发布公告的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不得少于20日。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让结果除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地方或省级主流媒体上公开发布外,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乐山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和乐山市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公开。对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一视同仁,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阻碍报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公告报名有效工作时间内,必须有专人值班受理。

  (九)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经批准出让的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除工业用地外一律由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统一组织,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特殊原因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县(市、区)政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市政府集体决策,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国土资源厅。各县(市、区)应做好土地出让前期工作,在出让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拟制交易方案,由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按程序统一组织交易活动,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应制定网上交易规范,建立网络运行安全和风险防范机制,积极稳妥开展土地网上交易试点。

  (十)切实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出让合同必须经土地监测监管系统上报配属统一的电子监管号后方能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录入内容必须全面、规范,必须录入竞得人基本信息、付款方式、面积、规划条件、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建设项目投资额、违约责任、土地转让条件等基本内容。

  四、严格落实土地供后监管制度

  (十一)严格土地出让价款收支管理。土地出让价款必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各县(市、区)要建立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提醒、备案制度。因受让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期支付土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迟延支付款项1‰的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保证金不予退还;未按合同约定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照交款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的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十二)加强出让土地用途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出让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对已供土地进行全程监管。土地出让、划拨后,除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允许改变用途和规划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及政府原因外,一律不予置换。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等确需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进行置换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经住建、国土等部门审查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在批准调整后的5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经依法批准划拨转出让、置换、调整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新旧用途的市场评估差价并参照周边同时期同类土地成交价、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对擅自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查处未到位前,有关部门不得进行综合竣工验收、房地产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工业用地出让不得附带房地产用地,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必须明确约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

  (十三)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管理和运用,各类出让宗地的公告、成交公示及合同的签订等信息应及时录入,并依托该系统实施全程动态监管。要采取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竣工验收、定期通报、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切实加强出让土地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督促用地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从源头上预防土地闲置、违规改变用途等行为。用地者须在项目开工、竣工时,书面报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示、纳入企业不诚信档案。动态巡查信息数据必须及时录入相关监管系统。

  (十四)加强房屋预售和登记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开发房屋预售和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征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对土地出让价款未交清,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土地权利的开发建设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十五)建立土地利用管理专项督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每年适时组织对全市土地供后监管情况、土地闲置情况等开展土地利用管理专项督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的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考核。对前5年(不含当年)批准征收土地供地率低于60%的地方,予以通报预警,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上报审批,扣减其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十六)坚决查处违纪违法出让土地行为。全市各级国土、住建、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为重点,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及其执行情况、竞买条件的设置、出让方式的选择、出让底价的确定、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法律法规处罚规定的上限重典问责、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高发地区,对主要领导严格实行问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划拨土地管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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