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共同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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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共同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主动公开2014-11-12眉府办发[2014]57号 东坡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共同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
眉山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共同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眉山城市规划区的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眉山城市规划区248平方公里范围。
第三条 按照“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属地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依托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实现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监管全覆盖。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违法建设行为包括,违反城乡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建筑施工管理、市容市貌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物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擅自进行的建设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东坡区政府区长、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消防支队、东坡区政府等单位、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眉山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共同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市城乡规划局。依照《城乡规划法》,牵头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对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查处;配合东坡区政府开展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眉山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眉府函〔2014〕92号)要求,代表市政府履行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职能,督促指导东坡区政府按照市政府授权履行好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管理职能(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审批权、临时用地审批权除外),对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会同相关单位配合东坡区政府对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各类违法建筑、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建筑法》,牵头负责对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查处;按照领导小组的通报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产停止相关房屋权属登记;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主动配合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城管执法局。按照市委编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部门职责的通知》(眉市编发〔2013〕17号)要求,负责对眉山城区建成区公园、广场、公共绿地、道路等公共地带和临街的建(构)筑物搭建行为进行监管;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依法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市工商局。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中,依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对不能提交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或者使用证明的登记注册申请,不予登记;对已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按照领导小组通报情况,依法积极予以配合,责令其申请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者注销其登记手续。
(六)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现场秩序,对妨碍、阻扰、围攻和殴打执法人员等事件及时进行处置,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加大暴力抗法、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消防支队。依照《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时,依法严格审查是否有合法的用地手续、施工许可等申报条件;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建设工程进行监管查处;对单位、个人违法建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东坡区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健全和完善违法建设监管责任体系,实现违法建设监管网格化管理;依据市政府授权,负责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
(九)各园区、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
(十)乡镇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负责组织村、社区构建违法建设防控网络体系。
(十一)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负责组织社区构建违法建设防控网络体系,落实责任人,强化违法建筑源头管控。
(十二)供水、供电、供气、广电、通信、金融机构等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1.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向违法建设工地、建(构)筑物供水、供电、供气。已供电、供水、供气的,在接到配合查处通知后,要立即停止供电、供水、供气。对私自接水、接电、接气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2.广电、通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构)筑物用户提供有线电视、宽带等业务。对已提供的,在接到配合查处通知后,要立即停止服务。
(十三)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属地原则,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负责管理小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负责对业主装饰装修过程进行监管,制止违法建设材料及违法施工人员进入管理区域,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包括强制拆除)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实行违法建设网格化监管模式。以园区(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组织单位,以村和社区为网格单元,依托网格化服务管理员,整合目前网格管理员使用,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迅速报告、依法查处。
第七条 实行违法建设举报制度。由园区(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制作责任公示牌,在网格单元村和社区的广场、小区、街道及其他人群集中的地方悬挂,明确该网格单元违法建设监管的社区责任人、网格管理员,明确各类违法违规建设的各职能部门举报电话;各责任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处理。充分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优势,在已经实施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的区域,网格员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劝导、制止并上报网格化服务管理监管中心平台,对劝导、制止无效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处。
第八条 实行查处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除在各自的职能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外,还应积极协同配合其他成员单位,整合力量、形成合力,及时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
(一)园区(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社区具体责任人员,在发现或收到违法建设举报后,应在第一时间到场进行劝导、制止,并迅速报告,由执法主体单位下达书面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在对违法性质得到确认后,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拆除)通知书,并监督其实施;对拒不履行整改(拆除)的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眉山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乡镇集体土地建设、宅基地建设及土地管理的规定,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进行依法拆除。
(三)接到违法建设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园区(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违法建设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放任不管、玩忽职守、监管不严、查处不力,或在执法工作中配合不到位、推诿懈怠、造成较大影响的,扣减其目标管理分,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广电、通信等单位、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配合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察问责。
第十一条 对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干涉、妨碍、阻挠违法建设查处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