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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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主动公开2016-10-12眉府办发[2016]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三届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眉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5〕5号)精神,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由交通运输部划定的农村公路范畴,分别为县道、乡道及村道(乡镇政府至村委会所在地)。
村与村联网道路、村社道路和入户通道的建设由住建、农业等部门按职责负责。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服务于全面脱贫攻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目标,加快发展,努力提高通达深度和网络化程度,提升公路等级,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四条 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强化管理、建养并重。
第五条 规划原则。农村公路网规划应以市域范围内的主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为基础,与农村城镇化布局规划相协调、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必须根据城乡一体化总体布局的规模、功能、性质和发展方向,规划相适应的乡村公路;应以投资少、实用、安全、方便为原则,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原有乡村的人行道和生产道,尽量少占用耕地,减少投资,合理布局,规划安全便捷的乡村公路,有效地完成城乡物资的运输,切实提高通达深度。
第六条 职责分工。县道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建设;乡道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建设;乡镇政府至村委会所在地道路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所属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代为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八条 积极争取省补助资金和国家车购税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九条 各区县政府应结合实际,出台涉及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砂石材料使用以及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条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创新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区县财政应对农村公路建设予以投入,同时应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捐资。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一条 乡道及乡通村道路建设要切实用好“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乡、村为业主,村民自愿、村民自治、民主修路、民主管理的方式,充分发挥和尊重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十二条 区县交通运输局要切实抓好县道公路建设及乡道、乡通村道路的规划,对乡道及乡通村公路建设要从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和交竣工验收等方面给予指导服务。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通后畅再联网,着重提高通达深度,提高路面等级,完善排水系统和挡防工程,提高通行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三章 计划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建议计划由区县交通运输局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上报交通运输厅争取次年计划。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计划,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的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申报县乡公路建设的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县乡公路建设规划,并完成工程立项;
(二)项目已经完成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并取得批复;
(三)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已经落实建设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 申报乡通村道路建设计划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通村公路建设规划;
(二)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完成施工图设计(简易设计)已经批准,具备开工条件;
(三)受益群众经民主决策同意自主修路,并具备《村民大会决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应手续;
(四)项目业主明确;
(五)资金筹措方案确定。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车购税等国家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4〕285号)规定执行;社会筹集资金和受益村民出资采取民主监督、使用公开、专款专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相结合的办法;社会筹资和群众自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资金问题,各级政府应责成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标准。县道一般采用三级公路技术标准,路面宽度原则不低于6.5米;乡道、村道一般采用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其中,乡道路面宽度原则不低于5.5米,村道路面宽度原则不低于4.5米,对于特殊困难路段可适当降低技术标准,但应按《四川省乡通村公路技术指南(试行)》(交路养函〔2004〕15号)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公路路面应根据所通行车辆构成,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选择合适的路面结构及结构层厚度,可采用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交通管制措施,延长路面使用寿命。
第二十条 等级公路、中桥以上桥梁、隧道均应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按规定进行审批。通村道路可采用简易设计,简易设计资料主要包括平面图、典型横断面图、纵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及涵洞标准图。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要建立完善交通质监机构,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加强质量控制;达到规定规模的农村公路工程,应实行社会监理;通村道路可采取区县交通运输局派驻质量监督人员、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努力把好质量关。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机具设备的安全,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手要持证上岗,严禁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及其附近搭建工棚。农村公路改造路段要设置标志,指定专人管理交通,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三条 县道要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乡道及通村道路必须设置指路牌、地名牌和安全适用的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按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通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由区县交通运输局会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分批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成后,必须完善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章 廉政建设
第二十六条 达到规定规模的农村公路工程的施工和材料采购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招投标选择施工和材料供应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环节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甲乙双方均应作出廉政承诺。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不得故意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应将此工作纳入监察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