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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11-0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主动公开2013-04-13眉府办发[2013]20号


眉府办发〔2013〕20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精神,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做好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两化互动”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工作。

二、统一政策,严格实施

(一)对象范围。2013年1月1日以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中符合失业保险参保条件的,应全部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二)实施时间。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待遇和资金筹集管理。被征地农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管理服务等与当地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一致。

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原则上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一次性计交10年,在本人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按照国家出资80%、集体出资20%的比例,分别在同级政府建立的征地调节资金和土地补偿费中筹集。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

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基金不纳入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各级财政单独建账、封闭运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现基金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参保和待遇申领程序。国家征收土地后,市、区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及时把符合参加失业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征地时间、征地单位等详细情况,以书面函告的方式抄送财政部门以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出被征地农民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征收。

被征地农民应自户籍关系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两寸标准照2张,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站或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申请就业失业登记。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依据国务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批文审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相关手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确认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

三、明确职责,确保落实

(一)实行属地管理。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和谁征地谁负责原则(其中,市本级和东坡区采取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工作。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规划,与其他各项工作统筹安排、协调推进。要抓紧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被征地农民的存量和增量,尽快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及具体操作办法,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稳步推进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有关工作,努力实现推进城镇化与完善社会保障及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费的计算、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发放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的提升;负责被征地农民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创业指导、小额贷款担保等创业服务工作;负责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家征收土地后,及时将失地无业农民的详细情况抄送财政部门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应由集体和个人负担的失业保险费,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并及时足额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负责征地调节资金的征收,并将应从征地调节资金中筹集的失业保险费,足额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负责及时弥补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的缺口。

(三)细化政策措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研究制订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细化政策措施和操作流程。

眉山市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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