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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3-11-07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主动公开2013-08-18眉府发[2013]24号  眉府发〔2013〕24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

  (一)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市、区县政府要依据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要求,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与本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相配套,同时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市、区县政府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发布编制下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各区县政府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前,应当征得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

  二、严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

  (二)严格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市、区县政府为各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实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初公布实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具体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具体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出让的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交易市场出让,逐步建立统一的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交易市场。

  (三)全面实施“熟地”出让。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先进入土地储备库。市、区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前期开发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政府性投资工程管理规定执行。全面实行“熟地”出让,不得“毛地”出让,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

  (四)严格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供应总量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以上。严格执行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具体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案应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用地成本、基准地价、评估价格、出让方式、起拍(挂)价、竞买保证金、竞买人资格等内容。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起拍(挂)价的30%,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

  (五)建立规划设计条件会商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前,应当征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意见。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发现存在超面积出让、住宅用地容积率小于1、出让主体不合法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出让公告,应及时责令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撤销公告、终止出让行为、重新拟定出让方案,并依法追究责任。切实将土地供应规定和建设施工要求前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案原则上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加油、加气等特殊行业宗地供应确需设立前置条件的,应由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六)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应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实施招拍挂,严格限制以协议方式出让。

  (七)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集体审批制。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具体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案,必须提前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审查后,方可呈报区县政府批准实施。市、区县政府审批具体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案时,应采取政府常务会议等方式集体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应下达具体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案批复文件。

  (八)严格审查竞买人资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审查土地竞买人资格,对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非法倒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不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竞买人及控股股东,在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参加土地竞买。

  (九)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拍卖方式供应的土地,积极推行无保留底价拍卖。确需设定底价的,市、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综合确定,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底价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由市、区县政府领导(或授权指定的人员)召集,纪检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参与。各区县政府要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市规划区土地出让底价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府办发〔2013〕1号),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底价确定办法。

  三、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管理

  (十)全面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录入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管理和利用,各类出让宗地的公告、成交公示及合同的签订等信息应及时录入,并依托该系统实施全程动态监管。

  (十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必须经土地监测监管系统上报配属统一的电子监管号后方能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录入内容必须全面、规范,必须录入竞得人基本信息、付款方式、面积、规划设计条件、交地时间、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建设项目投资额、违约责任、土地转让条件等基本内容。

  (十二)切实履行交地义务。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时间及时交地。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约交地的,应及时主动与竞得业主协商,重新约定交地时间,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严格土地出让价款收取。土地价款必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分期支付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土地成交后1个月内必须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50%,受让人不能按期支付土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迟延支付款项1‰的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没收保证金。原“生地”出让地块,受让人在“熟地”交地后60日内未缴清土地价款的,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没收保证金。

  (十四)土地出让价款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五)制定土地二级市场出让金收取标准。市、区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土地二级市场出让金收取标准,已制定的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十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要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清理查处力度,加快处置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比例由审计部门审计认定。

  (十七)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工业用地出让中不能附带房地产,工业用地变更用途必须是因为城市规划调整,由当地政府收回后变更用途并公开出让,土地使用者不得自主提出变更用途。严禁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地性质。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搞商品房开发的,必须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招拍挂出让。凡以划拨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用地后,申请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的,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增加财政预算安排,刚性执行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定。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经依法调整容积率的,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十八)落实开工、竣工备案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用地者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验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并说明延迟原由。

  (十九)加强房屋预售和登记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开发房屋预售和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对土地出让价款未交清,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土地权利的开发建设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十)规范宗地出让档案管理。宗地出让档案应该包括同级政府出让方案的批复、公告、竞买申请书、竞买资格确认书、底价确认书、竞买人基本信息、竞价信息、成交确认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用地红线图、宗地图、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票据等资料,不得将其它无关信息和资料装入。

  四、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二十一)建立土地利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全市土地利用管理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区县政府的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考核,与区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挂钩。

  对违反土地利用管理规定的,将按照《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9日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眉府发〔2011〕14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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