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遂宁市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既是维护全市发展稳定大局的长远之计,又是当务之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遂宁市市直三园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批复》(川人社函〔2013〕29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严格把握参保范围和对象
截止2012年12月31日,在全市辖区内,征地前具有当地农业户口,享有所在村社居民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征地后按城镇人口安置且已农转非的16周岁以上人员。
二、明确缴费标准及基本养老金计发
(一)缴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标准执行。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超龄人员参保后,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并享受以后年度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劳动年龄内人员参保后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政策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积极落实参保资金
(一)生活保障中心外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参保,所需资金自筹。生活保障中心内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必须动用本人留存在生活保障中心内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保缴费(由保障中心代为缴纳),不足部分由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自筹。
(二)一次性缴费有困难且属于城镇低保户的超龄人员,可在三年内分期缴纳。
四、做好已参保人员参保政策的衔接
(一)2009年至2012年参保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2013年1月1日前已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标准和养老待遇按原办法执行。
(二)2009年,按我市从1999年补建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缴费,且在2013年1月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缴费方式按原办法执行。
(三)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2年参保,在2013年1月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文件规定,重新核定其一次性趸缴年限的应缴费用,重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参保时一次性趸缴的费用(含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及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续保的费用,超出本次重新核定一次性趸缴费用部分,直接划入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落实欠费还款协议
各县(区)、市直各园区用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行三年逐步到位,由各县(区)、市直园区分别与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书。2013年缴纳应缴总额的25%,2014年缴纳35%,2015年缴纳40%。2014年、2015年偿还欠费时,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欠费利息。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县(区)、市直各园区欠费还款协议落实的督促检查,确保按时缴清。
六、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杨军副市长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市直各园区主要领导为成员。各县(区)、市直各园区是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区)、市直各园区要按照市政府《研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纪要》(遂府阅〔2013〕44号)确定的总体部署和时间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市目标绩效督查室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市直各园区的目标管理,对工作进度、质量进行跟踪督查,确保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三)平稳组织实施。各县(区)、市直各园区要将参保优惠政策宣传到每个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符合条件人员应保尽保;要严格界定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得擅自扩大参保范围;要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预案,防止出现其他群体的连锁攀比反应,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此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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