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府发[20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批示精神,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我市农村公路规建管养运协调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交路工发〔2015〕73号)、《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5〕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健全机制、分级保障”方针,全面深化公路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公共财政保障机制,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提高农村公路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推动农民脱贫致富和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构建“外通内联、通村畅乡、人便于行、货畅其流、安全便捷”的农村公路交通运输网络,健全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和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协调发展机制,突出加快建设、养护管理、运输安全三个重点,加快推进县乡道改造提升工程、建制村联网路、农村公路桥梁和农村公路交安设施等重点工程建设。到2020年,全市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网络基本形成,结构明显优化,质量显著提升,运输规范有序,实现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
(三)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四好农村路”建设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发展计划,推进所辖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建管养运协调发展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四好农村路”建设市级补助资金,监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四好农村路”建设相关工作。
(四)各县(市、区)政府是“四好农村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健全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输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五)县(市、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负责编制当地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具体实施(指导)建设、养护和运输年度计划,开展农村客货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农村公路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质量监测。
县(市、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农村公路桥梁、隧道的养护工作、县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县道、乡道大中修工程,并监督指导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
县(市、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运输管理工作。
(六)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自筹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四好农村路”建设相关工作。
(七)乡(镇)政府在县(市、区)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及村道管理工作,协助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协助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工程,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或者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进行日常养护;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做好农村客货运输源头监管工作。
(八)村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做好村道的小修保养、日常保洁等工作,维护村道的路容路貌;配合乡(镇)政府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健全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九)加大财政投入。从201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的“四好农村路”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对于符合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的村道,结合年度建设计划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公里。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道、乡道建设除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外,缺口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协调解决;村道建设各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公里;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标准每年不得低于县道7000元/公里、乡道35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
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和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严格落实县(市、区)财政对农村客运车辆按照不低于其保险费金额70%予以补贴和对通村客运车辆营运给予适当补贴等扶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研究制定。
(十)拓宽资金来源。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地方公共财政投入、上级转移支付补助和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来源,整合各类扶贫、涉农等项目中可用于交通发展的资金,保障地方自筹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不断加大对农村公路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好债券资金、PPP等新型筹融资方式;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个人和企业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和引导道路沿线人民群众依法采取民主议定的方式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
(十一)加强资金监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促进规建管养运协调发展
(十二)加强规划衔接。坚持一体化发展思路,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农村客货运输需求相适应。应同步规划农村客货运输站点、物流站点和停车区等服务配套设施,注重农村公路与其他路网和交通方式的衔接互补,统筹协调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各个环节,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加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与农村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乡村旅游、村镇布局优化的衔接,发挥农村公路的先导作用,方便广大农村居民安全便捷出行。
农村公路规划要在国家、省级公路规划布局的基础上,实现对重要行政节点、经济节点、交通节点的全覆盖,进一步增强相邻乡镇之间、建制村之间的便捷连接,逐步向自然村或居民聚居点延伸,充分发挥农村公路的“支脉”和“毛细血管”作用,提高网络化程度,不断扩大路网覆盖范围。同时,应当统筹考虑与高速公路互通、国省干线公路等重要节点和公路客运站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高铁站)、民用机场等多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
(十三)统筹协调推进。同步推进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工作。在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同步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客运设施,同步做到路通车通,同步安排落实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十四)注重绿色环保。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农村公路规划、设计、建设、养护、运营各环节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广路面材料回收利用,推进生态公路建设,积大力实施公路沿线绿化工程。
五、全面提升路网服务水平
(十五)完善路网建设。推进县乡道改造提升工程、建制村联网路、农村公路桥梁和农村公路交安设施等重点工程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十六)提升建设标准。新(改)建农村公路的勘察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提供设计文件。新(改)建农村公路应按等级公路标准建设,原则上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和通往建制村的村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县道路面宽度不低于6.5米,乡道路面宽度不低于5.5米,村道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并严格按相关规定设置错车道和排水挡防、交安设施。不断强化农村公路建设和发展质量,提高通行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建成一条、达标一条”。
(十七)规范建设程序。县道、乡道建设项目应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对村道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可参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十八)强化质量监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均应按照规定纳入行业监管范围。
六、全面提高管理养护能力
(十九)健全管养机构。在现有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建立配置合理、运作高效、保障有力的县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加快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站(道班),完善路政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乡(镇)交通管理机构,建立相对稳定的建制村管养队伍。
(二十)提升养护能力。实施公路机械化养护与应急保通中心建设、养护站(道班)升级改造,大力加强养护能力建设,建立配置合理、运作高效、保障有力的县(市、区)公路养护与应急保通体系;加快养护管理信息化步伐,积极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用,推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机械化、信息化。
(二十一)加强路政管理。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综合治理”原则和“县级统一执法,乡、村协调执法”方式,建立县(市、区)有路政员、乡(镇)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政管理体系,切实防止、及时制止和坚决查处违法超限运输及其他破坏、损坏农村公路设施等行为。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
七、全面发展客货运输体系
(二十二)积极发展农村客运。整合城乡客运资源,培育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经营主体。完善农村客运网络,创新客运组织形式。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对农村公路进行勘验,符合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按规定开行农村客运;大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符合公交车辆通行条件的,可以参照城市公交标准开行农村公交;对于出行需求少且相对分散的边远地区,鼓励开展预约、定制客运服务。
(二十三)加快发展农村物流。优化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县(市、区)级配送中心、乡(镇)物流场站、农村网点三级物流网络体系。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群众参与,创新农村物流运输发展模式,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运输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提升农村物流服务水平。
(二十四)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督促乡(镇)政府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运用科技信息手段加强车辆运行监管。
八、加大工作协调保障力度
(二十五)加强组织协调。市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牵头建立“四好农村路”建设协调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推进情况,协商相关事宜。加强督促检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农村公路发展公共财政保障不力、项目推进滞后的县(市、区),应根据“四好农村路”建设补助办法调整交通建设补助资金及项目计划安排。
(二十六)强化宣传引导。要重视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宣传标语、村务公告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四好农村路”建设的经验做法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鼓励引导全社会支持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发展。
(二十七)抓好工作落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抓好“四好农村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以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为载体,扎实开展“四好农村路”建设各项工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解决农村公路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特别要注重解决好农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十八)严格目标考核。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完善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办法,将县(市、区)政府“四好农村路”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县(市、区)政府要将乡、村道规建管养运工作纳入乡(镇)政府、村委会的目标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