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意评估主体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即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因众口难调,如不能达成一致的话,可以通过少数服多数原则或随机抽签形式决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在评估阶段的评估机构起到协助作用,根本不是决定作用。评估机构必须要独立、客观、公正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不允许干扰其工作。假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直接指定评估机构的话,那么属于程序违法。
留意评估机构评估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即法律规定,所有与征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厉害关系的评估人员必须要规避,不允许担任评估工作。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有异议的话,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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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评估方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