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的需求,征收方征收我们的房屋,在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上进行协商,如果被征收人知道自己房屋价值几何的话,那么与征收方协商时很少吃亏。博弈就是谨小慎微的过程。
房屋征收补偿是指征收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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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征收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征收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征收人提供周转房且征收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征收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停产停业赔偿费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