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府办函〔2017〕145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有效保护我市生态环境,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的范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严格协议签订和备案管理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必须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充分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环保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方案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或相关部门备案未通过的不得动工建设。
备案部门职责: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核实备案信息中环保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情况;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核实备案信息中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各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核实备案信息中选址是否合理、是否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是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以及是否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情况。如果发现备案信息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分别由环保、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三、全面开展清理整顿
按照分级负责、行业主管负责和属地管理负责的原则,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县(区)政府分别组织对辖区范围内的设施农用地进行清理整顿。
一是清理核实现有的设施农用地情况,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二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各县(区)政府要责令相关业主进行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作关停处理,并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督促业主恢复土地原貌并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三是清理整顿之后,新发展建设的设施农业需要使用土地的,严格按本通知相关要求办理。县(区)政府要责成乡镇政府加强管控,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防止设施农业擅自或违规使用土地。
附件: 县 乡镇设施农用地情况清理统计表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2017年7月25日
县 乡镇设施农用地情况清理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亩
序号 | 企业名称 | 设施类型 | 用地位置 | 用地情况 | 使用年限 | 是否签订三方协议 | 是否编制复垦方案 | 是否缴纳复垦保证金 | 是否编制环保方案 | 是否符合农业产业规划 | 备注 | |||||||
小计 | 其中耕地面积 |
生产设施 用地 |
附属设施 用地 |
配套设施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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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其中耕地 | 面积 | 其中耕地 | 面积 | 其中耕地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第6栏“其中耕地面积”填写该设施农业总用地中占用耕地的面积。
2.第11栏中“三方协议”是指乡镇、项目业主和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