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府办函〔2017〕160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资阳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资阳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资阳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2017年8月15日
资阳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市农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农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我市着力整治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染,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贯彻落实全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彻底打赢以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为重点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和《资阳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整体推进”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开展全覆盖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加快畜牧业转型发展、绿色发展,促进现代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二、目标任务
——2017年10月底前,各县(区)修订完善禁养区(含主要江河岸带和重要湖库周边),明确范围和边界。
——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关停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完成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县(区)、乡(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任务。
——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县(区)、乡(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沱江、琼江流域干(支)流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任务。
——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攻坚任务。
三、工作重点
(一)依法修订和完善禁养区划定。依据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标准和要求,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会同农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临空经济区等区域,兼顾沱江、琼江流域干(支)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重点区域,再摸底再核界、再补充再完善,形成禁养区修订方案,按程序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农业局技术审核后,报县级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关停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参照《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养殖规模标准,对位于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进行全面摸排、锁定现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关停决定,逐场(户)制定关停方案,明确关停时限、要求和责任。限期关停的养殖场(户)要停产禁养,彻底清理场内外的养殖废弃物,主要生产设施去功能化,并落实属地乡镇日常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底前,彻底关停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主要江河岸带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要全面关停。
(三)集中整治适度规模养殖污染。以县(区)、乡(镇)为单元,全面开展适度规模养殖场(户)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坚持疏堵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原则,对各县(区)摸排的2104户适度规模养殖场(户)进行重点整治,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县级领导包片挂联、农业部门培训指导、环境保护部门执法监管、乡镇政府强力推进的工作职责,实行“清单制+责任制”、“台账制+销号制”。严格整治质量标准,做到不降标准、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对污染突出整治无望的养殖场(户)责令停产;对治污设施不配套的养殖场(户),按照以种定养、种养结合、就地利用的总体要求,逐场逐户明确养殖规模,配套相应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粪污消纳用地,并做到两分离两配套,明确建设内容、数量规格、质量标准、完成时限、责任主体等;对养殖密集区可采取分户收集、统一处理,也可以社为单位统一规划建设干粪堆放场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同时,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沱江、琼江流域干(支)流,临空经济区等重点区域的养殖污染整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全面摸底,建立整治台账。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禁止丢弃或掩埋动物尸体,严禁畜禽敞养。对无粪污收集处理设施的,要配套建设沼气池和储液池。雁江区要切实担负起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属地责任,加强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强力推进整治工作,整治进展实行周报制。
2.沱江、琼江流域干(支)流。按照“一河一策”的要求,分河流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台账,明确目标任务、整治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等。
3.临空经济区。一律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现有养殖场(户)要以粪污处理能力严格控制养殖规模,恢复现有环境保护设施功能;对无粪污收集处理设施、存在养殖污染的要责令停产,彻底清除养殖污染。
(四)依法查处环保违法行为。加强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全面掌握适度规模养殖污染底数和环境状况,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档案。对未按要求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养殖场(户),责令限期整改,并严格“三同时”验收。规模以上的养殖场严格执行环评登记和审批,对未经环评的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综合运用“四个配套办法”严查重处,始终保持严惩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各县(区)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整治任务,落实责任主体。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
(二)集中整治阶段。依法关停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严厉查处环保违法行为,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沱江、琼江流域干(支)流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进程,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县(区)每月向市政府上报整治进展情况,并同时报市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依照目标任务时限,分类分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收集整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资料,分户建卡、分村建册、分乡建档;县(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查验收,上报工作总结和验收报告,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的开展督查督导。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分类分期开展验收。
五、职责分工
(一)县(区)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作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督落实,建立县级干部包片挂联、环境保护部门执法监管、农业部门指导服务、乡镇政府具体推进工作机制,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整合项目资金加大投入,切实解决整治推进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市(县)农业部门。要开展全覆盖的培训指导,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手册。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粪污收集、处理及利用设施建设,并做好现场规划和技术指导,督导养殖场(户)开展粪肥还田利用。
(三)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定期巡查制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规模以上养殖场(户)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登记。
(四)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推进责任。督促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开展限期整治,对污染突出整治无望的,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停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县(区)、乡(镇)政府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主体,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动员会、现场推进会。各县(区)要与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严格目标管理,并及时组织开展禁养区修订工作。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面宽量大,各县(区)要压紧压实乡(镇)政府、村(社)干部的主体责任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指导服务责任,做到培训到位、指导到位、督查到位、整治到位。
(二)加大法规宣传,严格环保执法。加大《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养殖场(户)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市县乡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加强畜禽养殖场(户)日常巡查,严查重处环保违法行为,以查促治、以查促关。严格执行养殖备案登记、环境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养殖场在项目扶持资金安排中一票否决。
(三)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政策保障。整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环保专项、农业发展等涉农项目和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适度规模养殖场(户)配套建设粪污全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制定依法关停或搬迁养殖场(户)补偿相关政策扶持措施。
(四)加大培训指导,严格督查考核。县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尤其要加强镇村干部及基层畜牧兽医站人员培训。建立定点定人定责的工作机制,落实畜牧科技人员包片挂村开展现场指导,督导养殖场(户)规范整治。市政府定期组织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对人员到位、工作落实、整治进展等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整治进度缓慢的县(区)进行约谈通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