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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时间:2018-11-2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南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南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10〕288号)、《中共南充市委 南充市人民政府 南充市军分区〈关于南充市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南委〔2017〕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单独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结建”)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试行办法。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生产性建筑包含: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机修厂房、产品检验试验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等与生产直接有关的配套设施,不属于“结建”范围。

本试行办法所称“结建”是指城市新建(含改、扩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单独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 市人防办负责全市“结建”人防工程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参与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的“结建”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县(市)人防办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结建”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结建”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不断建立健全“结建”审批各项内部配套制度,保障“结建”审批工作正常运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进行审批,坚持“规划引领、应建必建、应收必收”原则,发挥人防工程规划的先导作用,按审批流程和审批条件依法依规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并逐步实现网上审批,统一使用南充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的人防结建审批文书。

第七条 人防“结建”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分为“结建”审批、“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建设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审批四个阶段。

 

第二章 “结建”审批

 

第九条 “结建”审批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含改、扩建)民用建筑和单独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筑项目

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建筑物的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层以下(含9层)或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单独商业开发的民用建筑(9层及以下)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单独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防〔2010〕99号),防护级别、修建面积按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确定。

第十条 “结建”人防工程布局、战时使用功能、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防化级别等应按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应当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按照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建设位置、建设面积需要重新调整定位、布局的;

(二)采用桩基础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三)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

(四)因流沙、暗河等工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五)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前提无法修建普通地下室)或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有关规定执行,即从2017年1月1日起,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按规划建筑总面积计算收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它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南充市本级(含三区)属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各县(市)属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同时,符合减免政策的,应按照(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利用审批大厅土地、规划审批公示等便利条件,积极主动了解建设项目前期信息,宣传政策法规,为建设项目提供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提前介入,以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限。

第十四条 “结建”人防工程审批是民用建筑规划、建设许可审批的必要条件。对新建(含改、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人民防空行政审批表》的:

(一)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五条 结建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在建设项目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受理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2、建设项目报建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含核准、备案、批复)文件;

(2)规划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和方案图;

(3)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

(4)民用建筑分栋面积计算表;

(5)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正本、授权委托书、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易地建设申请、银行开户许可证(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时才提供,并提供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或工程设计文件的地基基础设计分析说明);

(7)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需提交申请,并提供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依据。

3、行政审批窗口受理结建审批项目时,应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全的材料目录。

(二)审批。

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核确定报建项目应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批:

1、修建人防工程的审批要求。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应当同步配建人防工程,且依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配建人防工程规模、战时使用功能、抗力级别、防化级别等,建设单位要按核定条件进行防空地下室设计,在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批建的结建人防工程项目应与地面建筑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投入使用。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可纳入该项目统一规划布局,集中建设。

2、申请易地建设的审批要求。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应按程序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3、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条件。符合易地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按下列条件审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发改部门的立项文件为准),予以免收;按政府要求按比例配建公租房的项目,签订的公租房建设合同配建面积部分免缴易地建设费;

(2)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3)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地下空间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6)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以及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7)国家规定允许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将减免此项收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

 

第三章“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第十六条 “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和审批制度。“结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将人防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推行项目单位自主确定第三方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技术性和政策性审查都合格的项目,人防主管部门签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在“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受理“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

2、申请材料目录

(1)“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

(2)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审查报告(审图机构要求修改的须修改后重新报审图机构审查);

(3)审查合格的“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审核。

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政策性审查。重点审查设计单位资质、审图单位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核算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是否达到批建面积,审查报告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落实,必要时可对照审查报告和图纸进行技术性复审。

(三)开工时限。

“结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必须在两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期限需重新申报。

 

第四章 建设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对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本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市人防办委托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县(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县(市)人防主管部门或委托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二十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质量监督,主要是对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南充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县(市)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内容与方法按《南充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在“结建”人防工程防护专项实体质量跟踪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可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限期办理手续;

(二)报监工程与人防主管部门批建备案图纸有较大出入的(包括建筑面积少于批建面积3‰以上、出入口数量减少等),不予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没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禁止建设单位使用,并责令停工整改;

(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出现问题的,应责令限期整改;若无法整改或限期内不进行整改的,可视为修建不合格,依法移交人防执法部门处理;

(五)工程实施中不按批准的图纸施工或随意变更设计图纸,降低防护标准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局部停工整顿;

(六)“结建”人防工程已投入使用而不申请防护质量专项竣工验收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七)存在其他施工质量问题的,应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竣工验收审批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

(一)申请与受理。

“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施工、防护设备安装、设计、监理单位自验合格,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质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设置了人防工程标志牌、指示牌,建设单位应向市、县(市)人防主管部门申请防护质量专项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工程变更、增加的各项内容;

2、完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3、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报告,人防设备、设施和建筑构配件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实验资料;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报告、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质量合格文件;

6、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7、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质监站责令整改的有关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8、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安装检测综合报告;

9、按法律法规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审批。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平时质量监督情况提出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议。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所提交资料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批。

(三)合并验收。

“结建”人防工程验收纳入规划、国土、消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一并组织实施,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四)认可决定。

经验收防护质量合格的项目,但又要补缴少建面积部分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需在费用缴清后,由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县(市)人防主管部门签发“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防护质量认可文件,于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人防主管部门或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核查申请验收文件资料齐备后,在验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规划、住建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防空地下室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审批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防“结建”审批文件资料应妥善保存,及时归档。同一建设项目不同阶段审批文件资料宜分别归档,归档资料应能反映和佐证审批结果,并要补充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

第二十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参与民用建筑竣工验收,核实防空地下室修建面积、易地建设面积是否与审批面积相符。对修建面积不足部分和超出易地建设审批面积部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七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防护质量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台账制度,载明建设项目各阶段审批、检查、验收等信息备查,并逐步建立审批信息数据库,实现网络上传和信息共享,方便及时监督查询。

第二十八条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建立违法建设项目管理台账,同时在一体化政务服务运行平台上公布,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一)建设项目已经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申报“结建”审批手续的;

(二)建设项目已经开工,而未申报“结建”审批手续的;

(三)“结建”人防工程未办理施工图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

(四)“结建”人防工程未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

(五)“结建”人防工程没有按期开工建设的;

(六)结建人防工程没有在规定时间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七)“结建”人防工程未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违规使用的;

(八)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应责令整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报告人防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三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依照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且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接受限期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人防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建设项目已经开工,而未申报人防“结建”审批手续的,按标准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建;不能补建的,按标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逾期不补建又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予以追缴并处罚款。

(三)未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经专业机构鉴定无法整改的或经整改后未能达到质量标准的,予以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并处罚款。

(四)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报送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和办理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许可证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无法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或安装质量出现问题,无法整改或限期内不能完成的,由人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结建”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结建”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结建专项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必要时可组织军事机关、监察、审计、发改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审批文件备案制度,加强事后监督和指导。“结建”报建审批文件应及时通过网络向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批文件(审批表、审查报告)应在15日内向市人防办工程建设管理科备案;竣工防护质量认可文件(验收报告、质量认可书)应在15日内向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于“结建”项目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而人防主管部门未查处的,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查处;逾期未查处的由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直接查处;涉及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可以直接追缴并收缴到上级国库。

第三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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