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州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
推进我州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7〕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州发改委、州交通局、州规建局、州国土局、州林业局、州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州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州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发改委 州交通局 州规建局
州国土局 州林业局 州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州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州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监管。
二、关于通村公路、通村水泥路建设项目
对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5〕5号)有关通村公路、通村水泥路相关规定的,在项目审批程序上,可由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根据群众意愿决定工程实施方式,设计文件(图纸)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无偿提供;在确定承包人程序上,可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愿依法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承包人。
三、关于通乡公路(含旅游路、产业路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一)依法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快推进前期工作。一是各县市政府应积极协调发改、交通、规划、国土、林业、监察等相关部门,属州、县市规划范围的,经县市政府同意,可授权相关部门先行审批立项。二是在通乡公路年度资金建设计划下达前,经县市政府同意,可先按通村公路、通村水泥路建设程序提前实施路基工程。三是对路基较好的路面改造工程,经县市政府同意,可参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发〔2013〕53号),纳入公路维修保养范围组织实施。
(二)依法简化确定承包人程序,加快推进项目实施。一是对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可打捆招标,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签订联合招标协议的,也可联合招标,其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二是对先按通村公路、通村水泥路建设程序提前实施的路基工程,可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愿依法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承包人。三是对路基较好并且依法纳入公路维修保养范围组织实施的路面改造工程,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具备相应自有设备和人力资源的,经县市政府同意,可参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发〔2013〕53号),由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充分利用自有设备和人力资源及时组织实施。
四、依法扶持本地建筑施工企业,促进我州建筑业及建筑企业的蓬勃发展
按我州建筑业发展的相关规定,通村公路、通村水泥路等依法可不招标、不比选,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承包人的项目,应优先选择我州本地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其中,县市行政辖区内具备相应资质的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5家及以上的,可在其中随机抽取直接确定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