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22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和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保字〔2015〕143号)要求,积极推行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是当前国家加快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公开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群众受益。

  (一)政府引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货币化安置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进行。

  (二)群众自愿。采取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对象意愿,不强迫、不强制,由居民自主选择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

  (三)让利于民。通过市场组织房源实施安置,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鼓励开发企业适度降价,最大限度让利于民,让更多群众受益。

  (四)公开公正。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标准、方案等信息,及时提供库存商品住房的相关信息,确保公开公正。

  二、工作内容

  (一)科学确定安置方式。货币化安置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纯货币补偿;二是政府搭建平台,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三是政府统一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存量商品住房,集中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各县(市、区)要充分尊重民意,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并依法认真实施。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度降价提供安置房源。

  (二)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原则上按照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目标做好项目安排,商品住房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县(市),货币化安置比例要达到80%以上。

  (三)有序组织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商品住房市场库存房源套数、户型面积、价格、位置、棚户区改造对象安置意愿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实施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补偿方案,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在政府回购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依法选取适当的采购方式。采购房源应选择“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无矛盾纠纷的房源项目。

  (四)加强服务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服务工作,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开发项目和征收现场巡展、组织棚户区改造对象免费看房等多种方式,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对象搭建便捷的交易平台,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通过交易平台公开房源、房价、户型、位置等信息,开通交易手续办理绿色通道,高效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三、操作程序

  (一)政府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程序。

  1、提出需求申请。保障房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扶贫部门和采煤沉陷区治理单位要根据住房保障需求情况或安置住房需求情况向政府上报保障房或安置房房源需求申请。

  2、政府统一采购。经批准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房源采购。房源购买控制基价原则上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3、签订统购协议。房源需求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结果,确认中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标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协议,协议应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房源坐落、房源户型、房源标准、房源质量、房源价格、房款拨付进度、交房时间等。

  4、住房分配安置。由房源需求部门将筹集到的保障房或安置房,按保障房分配政策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分配。

  (二)政府搭建服务平台提供居民选购商品住房程序。

  1、发布公告。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需求公告。

  2、资格审核。由提供商品房房源意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房源信息。

  3、商定优惠幅度。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谈判、询价等方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价格优惠幅度,签订价格优惠协议。

  4、公布房源信息。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在房地产信息网站公布房源信息和价格信息。

  5、筛选确定房源。居民凭安置证明等有关凭证筛选、确定房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联机备案手续。

  6、拨付安置补偿款。房屋征收部门或有关部门凭备案合同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安置补偿款,抵扣购房款,购房款与安置补偿款差额部分按照事前协议由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或支付。

  四、支持政策

  (一)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货币化安置实施的棚户区改造,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同样享受各级专项资金补助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

  (二)金融贷款支持政策。充分利用好国开行和农发行专项贷款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对货币化安置贷款额度按不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确定;农发行对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采用抵押、保证或质押担保方式,也可通过组合优化担保方案。贷款利率原则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下浮15%-20%。各县(市、区)要做好项目或房源对接,完善贷款手续,争取最大化贷款支持。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科学推进本地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财政、发改、扶贫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建立棚户区改造融资协调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商会,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融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通过搭建信息共享机制、联建服务平台、共建联合督查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发挥好棚户区改造开发性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进程。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查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暗中勾结、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市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情况,并作为年度有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业务工作培训力度,根据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规定,加强政策宣传。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意义、原则和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