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22号),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模式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今年棚改工作的模式创新,其主要内容就是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作为购买主体,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后,由承接主体与银行进行融资。政府将该资金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向承接主体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投资及偿还银行贷款。承接主体获得银行贷款资金后,负责相应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安置房建设及偿还银行贷款等相关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规范操作。各县(市、区)负责主导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二)量力而行,有序开展。各县(市、区)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当地棚改任务,就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三)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各县(市、区)要创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各县(市、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相关内容,对有关采购项目的信息(如采购标的、采购方式、成交信息等)要在媒体上公开发布。
三、工作内容
(一)购买主体。市政府授权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市级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
(二)承贷主体。省政府授权山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公司作为全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借款承贷主体,具体负责办理市级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
(三)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下。
4、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五)购买程序。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确定承接主体。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4、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后必须独立完成服务内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严禁转包。
5、组织实施购买。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六)严格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申请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予以支持。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筹集进展情况等,按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要求和项目进度,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购买服务资金安排,根据购买合同及时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拨付资金。
(七)强化绩效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研究制定相关标准,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制定绩效评审办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关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区)要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落实好相关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政策。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棚户区改造对象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和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进程。
(二)发挥职能作用。各县(市、区)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科学确定“十三五”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规模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制定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办法,并完善项目规划、土地、环评、核准等行政审批工作。要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争取地方人大审议同意将采购资金纳入预算支出及中期财政规划。要审定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安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等工作。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推动项目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发布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相关信息,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等工作。争取国开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做好棚户区改造融资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申贷项目提请进行调查和评审,对承接主体签订的借款合同要联合审核把关,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管理和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并要定期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意义、原则和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推动棚户区改造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使棚户区居民能够尽早安居乐业,增加更多的福祉感和获得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