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所属县(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所属县(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要求,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建规字〔2016〕152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建办函〔2018〕95号)精神,结合我市各县(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范围和目标
违法建设治理范围:我市所属县(市)建成区范围。
总体目标:以“专项治理”为锲机,坚决遏制各县(市)建成区内新增违法建设,全面查清并处理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生态、生活、生产空间。2018年6月30日前,要全面摸清各县(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底数,2018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20%;2019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累计不低于70%;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我市所属县(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坚决控制新增违法建设。严格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建规字〔2016〕152号)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全面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严防死控,对新增违法建筑实行“零增长、零容忍”。凡是当年发现的当拆新增违法建设,必须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当年必须拆除,坚决杜绝新增违法建筑的产生。
(二)逐步消化存量违法建设。2018年6月底前,对我市各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现状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摸清违法建设底数,切实掌握真实情况。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台帐,明确违法建设治理进度,制定逐年治理计划,按计划完成销帐目标。
(三)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明确违法建设认定标准,规范违法建设分类查处程序,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采取有力措施,建立由街道、社区(村)等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违法建设巡查网络,制定巡查管控方案,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严控新增违法建设增长,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
(二)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认定各类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查处。对于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三)建立违法建设月报和销账制度。各县(市)住建局牵头,每月5日前向市规划勘测局报送建成区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和进度,包括既有和新增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拆除总量和占地面积、累计进度等指标。
(四)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各县(市)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反映问题,举报违法建设行为。要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的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四、进度安排
(一)排查阶段(2018年2月1日—5月底)。各县(市)要组织开展建成区违法建设排查,切实做到违法建设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于2018年5月25日前将违法建设总数(附件1)、违法建设治理目标(附件2)、相关政策文件、治理工作方案上报市规划勘测局。
(二)实施阶段(2018年6月1日—2019年12月)。各县(市)每月5日前向市规划勘测局报送上月查处情况和进度(附件3),首次上报时间为2018年6月5日。各县(市)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并于2018年3月25日前将联系人名单(附件4)报市规划勘测局。
(三)巩固、深化阶段(2020年1月—12月)。2020年底前,通过全面治理工作建立一系列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长效机制,全面完成违法建设治理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建立健全联动工作制度。各县(市)要成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目标制定、任务部署、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协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认定与处理意见,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治理中的重要问题,通报违法建设信息和查处情况,针对违法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
(二)严格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将列入对各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重点工作,对开展工作积极、治理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开展工作不力,逾期不报数据、瞒报、伪造数据或不按期完成治理工作进度的,予以约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强化宣传,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对违法建设形成舆论攻势。鼓励各地在治理工作期间,邀请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客观、准确地向全社会公开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营造有利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附件:1.建成区违法建设现状统计表
2.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目标进度表
3.建成区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报表
4.治理违法建设工作联系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