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农村宅基地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清农村建房用地需求,认真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各地要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民建房特别是无房户、危房户的现状和实际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一户一宅”、宅基地法定面积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每年制订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村委会在初定宅基地规划选址意向后,应向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征询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送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 

  各地要统筹考虑扶贫移民等搬迁用地,根据移民搬迁任务用地需求,统一制订农民建房用地实施方案。对在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的扶贫移民建房用地要优先保障,由扶贫部门在年初提出用地计划,需要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的要及时调整,及时报批供地,确保按时开工。 

  二、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布局,优化农民建房用地规划空间 

  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紧编制乡(镇)、村建设规划,落实编制主体、编制经费,科学制订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发展规划相结合,切实保障农民宅基地合理利用。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民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创造条件,力争实现村村建设有指导、村村管理有依据。 

  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划建设,农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采矿沉陷区,特别是应当避开环境敏感区、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在建设时要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要纳入城市建设,通过实施“城中村”改造等方式,引导和鼓励使用国有土地建设住宅楼进行集中安置;对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民建房要纳入新农村建设,保障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的建设用地。对经过住建规划部门审批的新农村建设规划用地,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支持村级组织整合宅基地等用地指标,开展新农村建设。要与扶贫移民搬迁、采煤沉陷区治理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工作有机结合,引导农民建房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 

  对农民建房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调整的,以及确需调整村镇规划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划局部调整,优先调整安排农民建房所需的规划空间。各地要优先安排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统筹解决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农村建房用地。 

  三、进一步拓宽用地渠道,切实简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程序 

  农民建房申请使用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县(市、区)政府单独组件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其中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安排农民建房的,在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一并组件报批。在每年下达的村镇建设占地计划指标中,要优先保障农民建房用地,并在指标下达后,按照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及时上报市政府审批转用。农民建房涉及耕地占补平衡及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村统筹落实。 

  在对一户多宅、空闲宅基地等调查清理的基础上,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以农民自愿为前提,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引导存量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依法有序流转。 

  农民建房申请用地,在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会审、公示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农民建房竣工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及验收资料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鼓励免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书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强化农民建房用地监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国土资源所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四公开”制度,做到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批前选址到场、批后放样定位到场、开工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有关责任人员须到场签字。特别要加强宅基地批后监管,通过建立台帐,督促按时开工建设。凡宅基地批后两年未动工的,由所在村委会无偿收回,在本村范围内重新调剂使用。 

  五、加大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和规范农民建房用地 

  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农民建房与违法用地查处相挂钩的机制,对新发生违法用地且未按规定时限拆除的行政村,在下年度不予受理农民建房用地申请。对未拆除旧房且未归还原有宅基地的,新建住房用地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对于历史遗留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已建房的农村村民,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户一宅”及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经申请准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对于扶贫移民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给予补办用地手续。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法定面积标准建住宅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规定,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六、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及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民建房工作负总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职,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政府及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相关部门汇报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民建房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各地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新农村建设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合力推进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 

  七、深入开展土地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从严问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及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土地法律法规培训纳入乡村干部培训计划,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乡村干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村镇建房用地管理知识培训。同时,利用多种形式,通过送“法”下乡,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国情国策国法宣传教育,推动乡村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要加大宅基地管理使用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问责的力度。对于历史形成的违法用地,通过完善手续逐步消化;本《通知》下发后,再发生新的违法用地,村委会是第一责任人,有关乡镇要承担领导责任,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凡动态巡查制止不力,造成违法行为既成事实的,要严格追究巡查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对于乡村干部以各种形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村民因非法占地建房造成耕地毁坏,经有关部门鉴定,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有关土地犯罪的条款,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