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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全面推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5-11-0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全面推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王贵莲 发表时间:2015-04-07 09:04:5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运城市全面推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0日

 
  运城市全面推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2015〕1号)文件精神,落实省政府对我市金融支持土地流转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在辖区全面铺开,加快运城市农业现代化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有关要求,积极履行省政府赋予我市“先行先试”职责,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稳步推进全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努力解决农民“抵押难、贷款难”问题,为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全力促进我市“工业集群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三个方案的落实。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策指导、依法合规。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允许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的政策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在新绛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扎实有序地在全市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业务。
  二是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的组织机构、部门设置、工作机制和各项政策保障,鼓励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
  三是市场运作、简便操作。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运作方式和融资额度,在流程设定、操作方式等方面最大限度简化程序、方便操作。
  四是协作配合,防控风险。政府部门、保险机构、担保机构、银行应相互合作,在坚决维护农民承包土地权的前提下,对可能涉及的风险要进行有效的控制,防范形成不良贷款。
  二、积极推动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工作
  (一)全面推进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全面启动、基本结束、能快则快、确保质量”的思路,在保持现有承包土地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全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农户承包地块、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准确落实到户,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农村承包土地信息化管理系统。
  (二)稳步开展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业务定位、服务方向,农业银行运城分行、邮储银行运城分行、晋商银行运城分行、全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介入,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特点,充分借鉴新绛县试点经验,制定贷款发放和管理细则,加强金融产品创新,简化贷款审核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应当提供融资服务,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拒绝融资服务。
  (三)加强抵押登记管理工作。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或政府有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公示抵押物权属状态。对未依法取得权属证明或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权利不予登记。标的物权属查询是各金融机构和其他权利人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业务的必要程序。登记费用可以根据各县(市、区)财力情况予以减免,激发经营主体登记的积极性。
  (四)推动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各县(市、区)财政性担保公司要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参股,多渠道增资扩股,增强实力,积极开展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加大支农惠农力度,不断扩大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融资规模。降低门槛,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股或设立涉农融资担保公司。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发挥融资担保功能。财政部门在抵押贷款贴息、贷款担保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完善产权流转交易体系。整合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等涉农要素市场、加快建设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探索为农村资产经营、使用、收益等权益提供规范的流转交易服务。鼓励各类涉农银行、融资担保、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服务,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加快建立农村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估承包土地经营权预期收益,确定评估的有效期限,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各项中介服务。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多种风险补偿机制。各县(市、区)财政要出资设立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对经办银行因发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严格落实涉农保险财政贴补政策。各涉农保险机构要积极创新与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紧密相关的保险产品,扩大涉农保险范围。加强涉农保险与信贷合作,逐步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银行授信要素,引导借款主体投保。
  (二)制定财政激励政策。研究制定支持担保机构提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担保的财政贴补政策,对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由财政按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费补贴,降低贷款主体费用。允许财政性贴息资金对农村承包土地权抵押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各县(市、区)应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推动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工作。
  (三)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人民银行要积极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的资金调节作用,对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完善利率定价机制,灵活运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优惠利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分管副县(市、区)长参加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农经部门负责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和经营权权属查询、公示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抵押贷款贴息、贷款担保补贴、农业保险贴补和风险补偿的相关扶持政策。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组织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操作规程,指导融资主体通过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公示、查询和取得相关证明,开展融资服务。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的重要性,让广大农民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定程序和具体内容,积极配合各有关单位开展此项工作。
  (四)严格执行有关法规。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各项权益,保证农民不失地。各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对贷款可能涉及的风险要进行有效防控,提高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质量。开展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在贷款中附加任何同贷款无关的条件和要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农民权益和降低“三农”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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