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套型面积标准的通知
作者:2015-08-20 1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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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户型设计要创新理念,力求在有限的空间内,寻求最佳舒适度。新建安置住房的套型,既要注重现实性,考虑居民的居住实际,满足搬迁安置的需求,又要具有前瞻性,保持住宅户型和功能的拓展性,兼顾未来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住房消费升级的需要。在符合安置对象意愿的前提下,原则上以普通住房套型面积为主,适当减少大户型安置住房。纳入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抓住国家、省全面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契机,科学编制规划,落实政策措施,结合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型面积标准,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加大货币化安置比例,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等方式筹集安置房源,促进民生保障和人居环境改善。
为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户型设计要创新理念,力求在有限的空间内,寻求最佳舒适度。新建安置住房的套型,既要注重现实性,考虑居民的居住实际,满足搬迁安置的需求,又要具有前瞻性,保持住宅户型和功能的拓展性,兼顾未来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住房消费升级的需要。在符合安置对象意愿的前提下,原则上以普通住房套型面积为主,适当减少大户型安置住房。纳入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抓住国家、省全面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契机,科学编制规划,落实政策措施,结合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型面积标准,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加大货币化安置比例,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等方式筹集安置房源,促进民生保障和人居环境改善。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