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林权权益为核心,以加快新型林业经营体系建设、促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以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为动力,积极探索在生态保护前提下融合发展的新模式,着力构建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推进林业提质增效,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注入强大活力。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所有权明晰、承包权稳定、经营权放活,权益保护有力、管理服务完善、资源合理利用、功能多元开发的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全省集体林亩平蓄积达到4立方米以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突破2万家,林农涉林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二、加强林权权益保护
(三)进一步明晰产权。继续做好集体林确权颁证工作,推进建立国土、林业部门成果共享的林权权籍调查机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对存在错、重、漏登记发证的,各级政府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稳妥处理,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鼓励、引导将未承包到户的山林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股权登记范围,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出具股权证书,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创新自留山经营管理体制机制。(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市、县〔区〕政府负责)
(四)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建立健全“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切实维护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村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转让林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林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林地承包权不因经营权流转而改变。经营主体依照流转合同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依法通过流转合同、交易鉴证对林地经营权予以确认。继续探索推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实现流转合同约定的林木采伐、林权抵押、再次流转等权能,形成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负责)
(五)完善分类经营和生态补偿制度。推进森林采伐差别化管理,放宽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赋予林业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施天然林保护制度,落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政策,逐步建立既有利于天然林保护、又有利于改善林区民生的政策体系。推动公益林资产化经营,允许公益林地采用除转让外的其它方式流转,提高综合利用效益;在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探索建立“谁受益、谁补偿”的多渠道补偿制度;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五河”及东江源头等重要生态区域开展国家赎买(置换)试点。对确因生态保护需要但现有补偿不足的,鼓励县级以上政府探索采取流转等市场化方式,给予权利人合理补偿。(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市、县〔区〕政府负责)
(六)健全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加强流转合同规范化管理,推广使用国家统一制订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探索建设流转合同网签管理系统。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范围。探索建立纠纷调解激励办法以及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公证机构等参与纠纷处置的工作机制,将矛盾化解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林业部门推广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提高依法行政、调处纠纷的能力。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开展林业类公益法律援助,依法依规向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农户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司法厅等负责)
三、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七)积极稳妥推进林权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鼓励、引导农户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流转。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公开市场和信息化服务平台,全面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信息共享、网络互通、覆盖全省的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流转主体、程序、合同的监督管理,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政策咨询、合同鉴证等公益性服务,规范各类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负责)
(八)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创新林业经营组织形式,重点培育发展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鼓励有经营实力和经营特长的农户或其他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人员,利用承包或流转林地组建家庭林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鼓励龙头企业、家庭林场领办或组建林业合作社,完善与林农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增收。制定新型经营主体可承担林业项目名录,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可优先安排财政补贴;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积极推行包括造林整地、抚育等关键环节在内的林业机具购置补贴。大力发展品牌林业,鼓励具有自然地理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的特色林业产品或产业申请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鼓励经营主体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成立产业联盟,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加速商标品牌推广。完善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制度,引导促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九)培育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引导以村(组)为单位,利用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资产以及有流转意愿农户的林地经营权等成立林地股份合作社,通过自主经营、项目推介、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促进分散林地集中开发利用,增加村(组)集体收入。探索建立农户林地入股价格评估制度,按照林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林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实施乡村风景林示范村建设,鼓励利用农民集体森林资源,发展生态休闲、绿色养老等产业,增加集体经济成员生态福祉。鼓励整合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采取入股或者参股产业化龙头企业、村村合作、村企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
四、发展壮大绿色产业
(十)推进林业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发展工业原料林、高产油茶、毛竹、苗木花卉等优势产业,大力推进森林药材、香精香料、森林食品等林下种植和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等特色产业,积极支持林产品深度开发,延伸产业链。大力实施“互联网+现代林业”行动,鼓励引导电商企业与家庭林场、专业大户、林业合作社对接,建立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积极探索组建油茶、松香等林业要素交易平台,实现资源变资产。科学利用森林环境,培植发展“森林人家”“森林旅游特色小镇”等林旅融合发展系统品牌,鼓励开展森林体验和养生基地、森林教育和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拓展林业多种功能。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促进林业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旅发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发改委负责)
(十一)健全工商企业发展林业长效机制。在保护生态前提下,支持工商企业到林区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通过采取保护价收购、利益兜底、利润返还或二次结算等方式与合作社、家庭林场等合作,提高经营效率,带动农民增收。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社会资本投资保护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态林,允许利用不超过3‰的林地(Ⅰ级保护林地除外),在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开展生态旅游等经营活动。强化龙头企业保护环境和服务农户的责任意识,逐步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建立林业经营主体数据库,推行依法依规经营林业公开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负责)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二)积极探索信贷融资新模式。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符合林业产业特点、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信贷产品,探索开展林地经营权、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提高林权抵押率。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加大“财政惠农信贷通”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支持,破解林业融资难和风险大的难题;采取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市场主体开展林权收储工作。加强银保合作,构建业务相联、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银行与保险机构双赢机制,发展适合林业特点的保证保险贷款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林业企业在“新三板”和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江西保监局、江西证监局负责)
(十三)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落实保费补贴政策,完善保费分摊机制,引导保险机构和各类森林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积极开展政策性保险附加商业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不同森林经营品种的新产品,提高保险金额,满足差别化保险需求。统一规范森林保险理赔程序,明确理赔完成时间。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江西保监局、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负责)
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十四)优化管理服务方式。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减少政府对集体林微观生产经营行为的管制。推进现代林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基层林业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基层林业站所执法能力,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形成多形式、多渠道的森林资源管护体系。强化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有机整合相关职能,积极发挥其在集体林业改革发展中的引导和支撑作用,切实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省林业厅负责)
(十五)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依托林权管理服务机构,积极搭建区域性林业服务综合平台,逐步将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支持金融、税收等政策向社会化服务组织倾斜。鼓励采取政府购买、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形式,积极引导基层公共服务机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林业公共服务。(省林业厅、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七、强化林业发展保障
(十六)压实改革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增强改革担当,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方案,加强集体林权管理队伍建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舆论宣传,鼓励积极探索,抓好试点示范,营造有利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良好氛围,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合力。(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市、县〔区〕政府负责)
(十七)加强人才培训。建立林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专业培训机制,切实加强政策、法规、技能等业务培训。完善服务机制,落实扶持政策,培养一批爱林业、懂技术、善经营的职业森林经理人,为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林地林木托管、统一经营作业、订单林业、信息服务等专业化服务,帮助农户从林业经营中受益。(省林业厅负责)
(十八)强化督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改革调研,细化改革方案,强化改革督查,全力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及时掌握改革动态,对进展慢、措施不力的要进行通报,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各项任务按期完成。(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市、县〔区〕政府负责)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