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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1-3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有序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积极推进我省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效率和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主要包括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铁路、公路、水利、市政、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开重点和公开主体。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各类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和公开主体为:

  1.批准服务信息。主要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2.批准结果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3.招标投标信息。主要包括:(1)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等,由招标人负责公开;(2)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负责公开。

  4.征收土地信息。主要包括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主要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

  6.施工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由信息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主要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由信息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8.竣工有关信息。主要包括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由信息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二)拓展公开渠道。

  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综合利用政府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信用江西”等网站,做好项目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同时,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主动公开项目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依申请公开方面,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有序开展相关工作,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

  (三)强化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况不能在12个工作日内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四)严格公开要求。

  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要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扶贫和移民办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县级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指导监督相关部门,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具体方案。

  (二)加大考核力度。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未按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完善监管措施。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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