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近期全省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同时,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好征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具体执行工作中如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