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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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11-15 文件编号:抚府办发〔20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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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2012年11月15日 抚州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要求,围绕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推进会议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以促进土地的重新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三)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三、清理范围和方法 (一)清理范围。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区)城镇范围内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土地。 (二)清理方法。利用土地供应台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开展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彻底查清土地权利人、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出让金缴纳额、土地开发利用现状、合同履约情况、土地闲置时间及原因等情况。根据清理结果,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台账。对2007年1月1日以后供应的土地,要逐宗查阅供地台账,逐宗清理;对2007年之前供应的土地,主要通过日常巡查和群众举报获取的信息,结合档案查询和实地调查判断土地是否闲置和低效利用。同时,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用地审批台账,统计2007年初至2011年底批而未供土地(批次建设用地)面积,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三)认定标准。认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1)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用地: (1)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即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或虽未规定建设工期,但开工时间超过三年),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 (2)投资强度不达标。即虽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未约定的,依次以地方投资准入标准、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标准为依据),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 (3)连续停产满一年。即工业企业连续停产满一年的。 (4)虽未停产,但工业用地亩均税收低于当地规定最低标准的。 (5)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处置方式和程序 (一)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限期动工。对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但未满一年的违约宗地,可向土地使用者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要求必须在三个月内动工。项目动工时用地单位要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现场确认。 2.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4.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再开发建设,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5.协议有偿收回。对企业无法完成开发的,可协商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按不高于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复利测算土地增值收益确定收回价格;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协商确定土地收回价格。 6.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置换土地。 7.缴纳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8.无偿收回。因企业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9.法律法规和各地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1.闲置土地调查。根据闲置土地清理台账,向涉嫌闲置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2.闲置土地认定。经调查核实,对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并将闲置土地的相关信息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 3.拟定处置方案。《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与土地相关权益人(土地使用者、抵押权人、司法机关等)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两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通过综合相关权益人意见后直接拟定。 4.方案实施。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收土地闲置费的,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对拒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并按程序依法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处置方案确定的处置方式和时间节点,监督土地使用者依法依规用地。要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对未按约定时间缴纳出让金的,要向用地单位下达《土地出让金(划拨价款)催缴告知书》,必须在三个月内追缴到位。 低效用地可参照闲置土地处置程序,采取分割转让、增资扩能、签订补充合同、有偿收回、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督促利用。各地可制定盘活存量用地的政策措施,对存量工业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1月中旬)。各地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1月底前)。统一登记造册,建立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台账。2013年1月底前以县(区)为单位汇总上报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统计表(附件1、附件2、附件3),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中应包括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基本情况、产生原因分析和促进利用的具体措施。 (三)分类处置阶段(2013年5月底前)。制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计划,逐宗拟定处置方案,确定处置时间,逐宗处置到位。2013年5月底前以县(区)为单位汇总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统计表(附件2、附件3),并将制定的盘活利用计划报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6月底前)。总结批而未用、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成果、经验,各县(区)在2013年6月10日前向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清理处置工作总结。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在2013年6月中下旬对各地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各地的检查情况总结全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的成效,查找存在的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的必要性,确保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家底清、措施实、收得回、盘得活”。要克服厌烦、畏难情绪和敷衍塞责思想,确保清理处置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监察、发改、财政、建设、规划、房管、法制办、公安、国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抚州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切实抓好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国土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宗地的审批资料和发证资料,不得为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办理抵押登记;法制部门负责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认定的政策指导和把关;发改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办理立项审批手续;规划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办理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办理施工许可;房管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办理房产登记;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各项资金的征收和跟踪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清理工作中违法案件的侦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