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抚州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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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10-11 文件编号:抚府办发〔20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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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和移民局制订的《抚州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0月10日 抚州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市建设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扶贫和移民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2〕87号)和《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安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根据省统一部署,我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覆盖全市11个县(区),12月底前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全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9060户,其中建设部门实施7468户、民政部门实施659户、扶贫移民部门实施933户。各县城关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一律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原则上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风景名胜区要按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每个县(区)要抓好一个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试点,改造任务指标从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指标中解决,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操作程序均参照农村危房改造标准实施。 (三)基本原则 1、政府支持、农户自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各级政府要予以政策支持,充分整合可用资源加大推进力度。同时要充分尊重困难农户改造危房的意愿,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 2、科学规划、节约用地。摸清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数量,区别轻重缓急,实行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新建农房要符合乡村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尽量安排利用村内空闲用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 3、经济适用、确保安全。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房屋。 4、政策公开、阳光操作。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贫困农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认真确定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方式、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补助标准。第一类,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对象,每户补助1.65-1.95万元;属于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国家重点优抚的对象,每户补助1.45-1.65万元;属于贫困户的对象,每户补助1.15-1.25万元。第二类,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300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省规定的补助标准。今年维修加固房屋的比例控制在危房改造任务的15-20%以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较多的地方,经省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适当提高维修加固房屋的比例和补助标准。 三、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选择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经鉴定为整栋危房(D级)的,要拆除重建;鉴定为局部危房(C级)的,要维修加固。重建房屋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和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技术可靠的施工队伍代建。 (二)控制建筑面积。农村危房改造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要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要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三)强化质量管理。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积极探索抗震安全检查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相挂钩的具体措施。要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网络,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楼面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质量检查表》(参见赣建村〔2011〕7号)。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要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要组织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各地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开设农村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四、资金筹集与发放 (一)资金筹集。按照户均1.25万元标准筹集资金,其中:中央安排7500元、地方配套资金5000元,配套资金由省、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具体为:西部政策延伸县按省、县(市、区)8:2比例,非西部政策延伸县按省、县(市、区)6:4比例。我市乐安县、广昌县、黎川县、南丰县、宜黄县、资溪县为西部政策延伸县,配套资金按省、县8:2比例分担;临川区、南城县、东乡县、崇仁县、金溪县为非西部政策延伸县,配套资金按省、县(区)6:4比例分担。 除国家和省配套补助资金外,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和农户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配套资金不得低于2011年。各县(区)财政要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二)资金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各县(区)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各渠道筹措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统一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部门、民政部门、扶贫移民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1〕58号)和《关于转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抚财社〔2011〕117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到户。同时,要保证项目动工时先按审批补助额度拨付规定比例的补助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 (三)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等行为。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国家重点优抚对象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抚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建房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抚州市农村危房改造维修申请审批表》(附件2);确定为贫困户或无房户的,还要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和无房户认定工作的通知》(赣农房办字〔2010〕10号)要求,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或《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无房户情况登记表》,并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入户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镇)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和公示。县(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同时,县(区)政府要组织做好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五)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各县(区)建设、民政、扶贫移民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各自负责实施的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房屋进行竣工验收。 (六)设置标识牌。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县(区)政府应在补助对象房屋的显著位置悬挂“政府资助援建”和“民心图案”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为28cm ×20cm,材料为铜质或钛金,字体为红色,在标识牌下方标注“二O一二年”。挂牌所需费用由县(区)财政承担。 六、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一)调查摸底阶段。各县(区)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二)分解任务阶段。各县(区)应根据《江西省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和省政府下达的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制定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乡(镇)和村组,并将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办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计划任务下达后,各县(区)建设、民政、扶贫移民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贫困户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抚州市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3)。各地要摸清需新建、维修加固的危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和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各地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完成后,要迅速组织开工建设。 (四)申请验收阶段。各县(区)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要进行自查验收,并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2012年底,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区)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省级检查验收。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因工作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办公室要配备工作人员与办公设备,落实工作经费。要强化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责任,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落实责任制。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通过组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农户改造危房。 (二)落实管理措施。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一律予以减免,并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组织好相关建筑材料的生产、供应调度,防止发生建材乱涨价现象,并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严把建材质量关。要按照《转发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赣农房办字〔2009〕4号)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抚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附件4),农户危房改造申请书,抚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建房审批表(附件1)或抚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房屋维修审批表(附件2),抚州市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3),农户(夫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农村五保供养证或低保金领取证复印件,残疾人证书复印件,国家重点优抚对象证书复印件,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或无房户)情况登记表,拆除旧房协议,危房改造前、中、后对比照片及其他有关资料等。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实施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的扶贫移民部门、实施洪涝灾害倒房重建的民政部门,都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资料的收录和整理,并及时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之后再移交建设部门。 (三)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县级建设、民政、扶贫移民部门于每月底前将本月各自负责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送本县(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县(区)农房办汇总后于次月2日上午12:00前上报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 各地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时间节点要求,狠抓工程进度,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任务完成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各地工程进度月报情况和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对各地完成情况进行排名,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附件:1.抚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建房审批表 2.抚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房屋维修审批表 3.抚州市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4.抚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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