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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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08-05 文件编号:抚府办字〔201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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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30号),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园区转型升级,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用地规划和计划管控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项目,国土部门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各类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调区、扩区以及各类示范区的设立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项目原则上向工业园区集中,从严控制向开发区以外的工业项目供地。 (二)深化用地计划差别化管理。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综合上年度用地计划使用情况和土地利用率等因素,科学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扎实推进省重点项目申报立项,积极争取并切实用好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利用率挂钩,逐年增加土地利用率权重因素。对考核年前三年“批而未用土地占已批土地比例”在全市排名前三位的县(区),分别扣减该县(区)当年度10%、8%和6%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考核年前三年“批而未用土地占已批土地比例”在全省排名前五位的县(区),除民生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外,暂停受理该县(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核审批,前三年“批而未用土地占已批土地比例”小于35%的,免除上述两项挂钩。 二、加强用地项目预审 (三)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江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用地标准以及产业和供地政策。凡不符合目录要求、用地标准、产业和供地政策的,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对符合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但没有用地标准或超过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要进行节地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合理确定用地规模。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含量高、附加税值高、税收高的项目。 (四)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用地,在批复项目可研报告时应由发改委会同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对项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工期、投资总额等进行审查,并在可研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适当提高工业类项目准入门槛,要求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20万元/亩和260万元/亩,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10万元,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大力推进多层厂房建设,轻工业标准厂房应在四层以上,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对工业类项目在签订投资协议前,应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江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1年版)进行用地预审,科学评定项目规模和产能,从严控制项目用地规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项目进驻小微企业创业园。 (五)改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积极探索实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方式。对用地需求量大或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期供地,每期开发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同时可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对项目经营情况和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再视情况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强化用地批后监管 (六)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将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亩均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交地时间、建设工期、违约责任、土地退出收回条件等要素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在规定时限内投资强度和建设进度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从源头上遏制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 (七)实行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自2015年9月1日起,严格推行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凡建设项目用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必须将开、竣工等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申报作为约定事项,列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条款。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应向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和《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申报。对不按规定执行申报制度的土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门将情况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八)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工业项目用地应严格按照批准使用条件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工业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从严查处。因城市规划调整等确需改变用途或因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进行收购储备后,重新公开上市交易。 (九)切实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已批土地的征收力度,加快土地前期开发,按照供应时序、结构、程序,加快土地供应进度,将各县(区)2008—2014年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分发至各县(区)分管领导。严格执行《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14]19号),继续开展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清理,做到应清尽清,确保年底前完成6000亩清理目标任务,并将任务数分解至各县(区)。各地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日常性工作,做到发现一宗、清理一宗、处置一宗。 四、建立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鼓励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而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现有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一)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各地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出成效。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要把节约集约用地纳入县区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内容,实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政绩挂钩、与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挂钩。 2015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