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11日
宜春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
实 施 方 案
为加快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推动农贸市场管理上水平,优化农贸市场购物环境,满足市民消费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分批进行标准化建设(改造)。现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改造)标准
按照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经过建设(改造)的农贸市场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硬件要求
1.市场总体布局合理,人流、物流出入分开,通道宽敞;
2.市场地面铺设防水、防滑、易清洗、易干燥的材料,保持地面整洁干净;
3.市场分类合理,摊位整齐规范,适应各类商品经营需要;家禽摊位相对独立,现场宰杀家禽应有独立的工作间并设有流水冲刷装置;熟食及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对集中,有封闭隔离设施、更衣及洗手消毒装置和温度控制设施,符合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要求;有独立的水产品销售区;
4.市场内采光、通风良好,供水供电系统完备,给排水通畅,不积水、无异味,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公厕;
5.市场的服务台、投诉台、公平秤、检测间、指示牌、垃圾箱等附属设施齐全;
6.市场的治安消防设施完备,配备消防器材,符合消防规范,并有专人管理;为便于加强管理,市场应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
7.市场周边消防车道符合规范要求,停车场地设置合理。
(二)软件要求
1.市场应设置专门的管理办公室,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满足日常管理及服务需要;受理投诉、索赔,调解纠纷,维护市场治安秩序;配备投诉电话、档案管理柜等基本设施;
2.市场应在出入口设立导购图、消防疏散示意图、管理制度、快速检测公示宣传栏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便民服务区域,有配钥匙、小家电维修等档口;
3.市场应建立完善服务公示、经营秩序、环境卫生、档案管理等制度;
4.市场应配备食品安全检测间及相关设备,每天抽检部分农产品,并将抽检结果当天公示;
5.市场应配备电子显示屏,公示相关信息;每个摊位上方应设置招牌,内容包括:摊位编号、销售企业(个人)名称、所销售的农产品产地或来源地等;
6.市场应按照1000平方米经营面积配置1—2名专职保洁员,营业时间内随时保洁,确保通道、卫生间等公共场地清洁。
(三)设计要求
按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形象设计要求,进行市场形象建设(改造)。
二、建设(改造)对象和时间
2013年,在中心城区选择一批农贸市场列为第一批建设(改造)对象。列入2013年标准化建设(改造)的农贸市场在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11月份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
建设(改造)市场所需资金,采取项目建设(改造)业主自筹和市、区两级政府配套补助相结合的方式。项目建设(改造)业主按照本方案的建设(改造)标准,编制项目建设(改造)工程预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核准,市财政承担预算总额的50%,项目所在区财政承担预算总额的20%,项目建设(改造)业主承担预算总额的30%。
项目建设(改造)业主与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建设(改造)协议,工程正式开工后,由市、区财政将配套补助资金拨付到市财政基建专户,再由市财政按进度、按比例拨付(完成总工程量的50%,拨付配套补助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决算,以决算总额为准确定配套补助金额,留下配套补助的10%作为项目建设(改造)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如无质量等问题,再拨付到位),其余部分全部拨付给项目建设(改造)业主。
四、验收流程
1.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建设(改造)业主在工程竣工后,向所在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审核材料及初验。区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改造)业主上报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并进行实地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提交验收申请。
3.组织验收。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通过听取汇报、现场察看、核对资料、咨询提问等方式,按本方案提出的建设(改造)标准进行验收。
4.公示。项目验收后,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将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相关部门职责
1.市服务业发展办:牵头组织实施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工作,拟定市场建设(改造)标准,提供市场建设(改造)形象设计,核定项目配套补助资金,与项目建设(改造)业主签订市场建设(改造)协议,督促市场建设(改造)进度,制定验收办法,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市场管理到位。
2.袁州区、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具体负责辖区内市场建设(改造)工作,制定辖区内市场建设(改造)具体工作方案、工作进度和工作计划,与项目建设(改造)业主签订市场建设(改造)协议,并负责施工的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3.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对标准化农贸市场进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4.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工程的报批,参与审定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配套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并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参与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竣工验收工作。
6.市城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在市场附近设置临时摊点,加强对市场周边秩序的管理整治,取缔占道经营、乱摆摊点行为,提供给排水便利,方便居民生活和市场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7.市卫生局:负责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技术服务。
8.市农业局:负责指导标准化农贸市场食品检测室建设。
9.市公安局:负责市场建设(改造)期间的治安管理,加强对市场周边交通秩序的管理。
10.市消防支队:负责对市场建设(改造)的消防监督检查,参与建设(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建设(改造)要求
1.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期间,项目建设(改造)业主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项目建设(改造)设计方案需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审定后,方可施工。
2.项目建设(改造)业主要严格执行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的有关标准,施工期间尽量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做到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全程驻场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3.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配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建设(改造)业主要按规定妥善保存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积极配合验收小组对项目建设(改造)的验收和资金核查工作。工程竣工后,市、区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4.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期间,袁州区政府、“三区”管委会要妥善解决原农贸市场内经营户的过渡经营,确保既可进行对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又能保障周边市民的购物供应。
5.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后,原摊位、店面等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允许提高租金。在建设(改造)中腾出的部分空间用于建设与农贸市场配套的小型超市,由项目建设(改造)业主招租,弥补业主在建设(改造)中投入的资金。
6.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以将市场周边改造成店铺,以经营干货等为主,店铺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原农贸市场经营者。
7.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项目建设(改造)业主按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改造,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争取各方支持,确保如期完成市场建设(改造)。有关部门在办理市场建设(改造)立项、审批等手续过程中,要大力支持,开通“绿色通道”,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8.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由项目建设(改造)业主负责组织实施,袁州区政府、“三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本辖区内市场建设(改造)第一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科室)为市场建设(改造)服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