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4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心城区危旧房群众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幸福宜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宜春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策应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三年升级战,按照“理性改造老城区,功能配套利民生”的要求,加快中心城区危旧房改改造步伐,着力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打造宜居品牌,建设幸福城市。
二、改造原则
(1)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原则上以街道为单位,由街道组织、群众自愿。通过政府的主导统筹作用,宣传引导,充分调动群众自愿改造危旧房的积极性。各街道要统筹协调,循序渐进,为危旧房改造创造有利条件。
(2)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以街道为单位统一编制规划,统筹配置各类资源,突破“单体改造”的局限和制约,实行成片改造、集中安置。
(3)公开公正,规范操作。通过张榜公示等方式,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实行阳光操作;规范操作程序,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施工,全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申报条件
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经市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以上(含C级)的居住用房,且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2.使用年限超过30年以上的居住用房,且严重影响人居环境的破旧居民房屋,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3.其他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的房屋。
四、申报流程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危旧房改造户向所属社区或单位提出房屋改造书面申请。所属社区或单位受理后,及时调查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并逐级报所属街道办事处或单位、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及时组织办公室人员进行现场踏看。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经风险评估的,由街道所属社区或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组织相关材料和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复。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项目改造实施意见。
(二)申报材料
1.街道或单位的申请报告;
2.房屋产权人的申请改造报告、承诺书;
3.房屋鉴定报告或房屋使用年限证明;
4.房屋建筑面积的证明。
五、项目建设程序
1.凭项目改造实施意见到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规划选址。
2.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部门对房屋权属进行核定,界定土地和房屋产权性质,测量房屋改造面积。
3.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下达项目建设规划指标。
4.凭项目建设规划指标抄告单到发改部门进行项目立项。
5.凭项目建设规划指标抄告单和用地红线,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6.按基本报建程序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
7.项目验收:危旧房改造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危旧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8.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对原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申报单位统一办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办证的一切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六、改造模式
危房改造由房屋所在街道或单位组织实施,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具体承建。
1.危旧房改造完全依据住户自愿,以街道为基本单元,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配套,实行严格审批,划块改造,集中公寓式建设。
2.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遵循就地或就近拆危建新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或单位统一组织危房户,充分利用原宅基地或就近其它零星土地,共同筹资成片集中新建住房。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硬化、绿化等,改造经费自行承担。危旧房拆除节余出来的零星宅基地,由房屋所在街道牵头组织,改建绿地或停车场。
3.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权属性质保持不变。
七、改造房屋建设要求
1.建成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基础设施完善配套)
(1)改造后应以栋为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完善配套的道路、道路照明、雨污水管网、绿化及环卫等基础设施。
(2)改造后房屋应办理独立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该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2.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改造面积,但对原建筑面积每户少于10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100平方米予以建设。
八、优惠政策
1.危旧房改造项目原建筑面积内的(含原建筑面积每户少于10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100平方米予以建设)部分,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各种服务性收费。
2.改造小区的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3.危旧房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对改造面积范围内的部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防洪保安资金,按照开发成本计征。计征的税款地方留存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自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返还到位。
4.原改造面积内的部分免征契税。
5.配套的社区、物管用房,免征营业税等相关税款(已改变性质出售的除外)。
6.办证只收工本费,费用由权属人承担。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危旧房改造的组织领导,成立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监察、规划建设、城管、国土、房管、地税等部门以及袁州区政府、宜阳新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心城区管委会,由市、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派员集中办公,主要负责材料审查、方案预审、项目选址和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二)强化舆论宣传。各街道或单位、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合理引导旧城区危房户消除传统观念,打破家族、村域界限,积极配合中心城区内的危房改造工作,自觉遵守有关规划管理规定,坚决抵制各种违法建设行为。
(三)明确责任落实。各街道或单位、社区要全面建立工作包干和目标责任制,切实抓好危旧房改造各项工作的落实。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整个危房改造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并加强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负责拆危建新工作的调剂平衡,自觉接受领导小组的检查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部门必须按照既定的报建程序和条件要求,严格把关,不得越权受理、“过路搭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情,否则除取消报建人报建资格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坚决遏制中心城区居民违法建房,对凡违反本《实施方案》、《宜春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规定》和《宜春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十不准”》进行违法建设的,予以严肃查处。同时,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应依据《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符合棚户区改造政策的项目,列入各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优惠政策。
十一、《宜春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内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07〕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