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7日
宜春市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2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省工作部署,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和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构建覆盖全市权籍清晰、有序对接、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市场经济基础。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机构设立等工作;12月31日前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开始运行;2016年1月1日前全市发放统一的不动产产权证书。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登记。切实落实国家、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准备和衔接,维护不动产统一登记大局,实现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坚持有序对接。落实中央、省关于“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的要求,将分散在市本级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构建自上而下、有序对接的市级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3.坚持便民利民。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和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通过建立“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更好服务企业、更加方便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4.坚持平稳过渡。在保持工作连续性的前提下,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坚持新机制建设方向,兼顾新机制和老办法,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
四、工作步骤
1.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综合协调,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宜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实施,研究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工作融合、信息平台建设等重大问题。
2.建立宜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后的协调配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等单位组成,市政府对口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二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3.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依照宜春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字〔2014〕75号)“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职责,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规定,将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划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承担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但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农业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
4.组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机构编制管理的程序规定,在市国土资源局增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下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5.做好不动产登记衔接(2015年12月31日前)。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配合,在摸清各部门不动产登记人员机构、职责范围、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资料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系统对接、工作衔接。国土、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共同拟订工作衔接方案,将原来保存在房管、国土、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的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含纸质档案资料和电子版档案资料)等移交给市不动产登记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资料暂不移交)。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市不动产登记局对移交数据进行整合,并在统一的坐标系统下建立不动产空间数据库(层)。各部门在工作衔接时,要加强以往登记文件、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确保系统完整移交。
6.制定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2015年9月31日前)。在厘清各类不动产审批、交易、流转、登记等业务工作流程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分清部门管理和登记在工作流程中各自应负责的具体事务,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记簿以及发证、登记资料和信息管理、查询等属于不动产登记的职责统一起来,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
7.开展业务培训(2015年11月31日前)。完成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后,分期分批开展人员培训工作,以《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重点培训内容,组织全面系统的业务培训,提升登记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11月底前完成培训工作,让从事登记工作的人员能胜任登记工作岗位,做到登记依据、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成果标准的规范和统一。
8.建设不动产登记窗口(2015年12月1日前)。根据“有利工作、规范运行、利民便民”的要求,将分散在国土、房管、林业等部门的登记窗口整合归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实现一个窗口受理和颁发证书。制作办事指南,公开不动产登记流程及各类申请登记业务所需资料及办理时限,向社会公示,让群众办事有章可循。对于与房产交易有紧密联系的不动产登记,为方便群众办事,市不动产登记局要与市房管局做好衔接,研究信息对接模式,做到信息共享互通。
9.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1日开始不动产统一登记试运行。在确定了登记发证管理系统,将各部门的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后,2016年1月开始正式按照统一审查、发放统一证书的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10.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2015年12月31日前)。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按照登记资料数字化、多部门业务协同实时互通共享,以及预留链接全省统一信息平台接口的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现有登记发证管理系统完善升级,以及开发新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应用系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的要求,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业务联动,通过数据交接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国土、房管、林业、农业等多部门业务协同,土地、房产、林地、土地承包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整合土地、房产、林地、土地承包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满足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统计、分析、各部门业务协同实时互通共享、查询和管理等功能。
五、组织保障
1.密切协调配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涉及部门多、整合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市国土资源局要牵头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推进方案,摸清市本级不动产现状,及时掌握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动态,加快推进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转变,科学划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相关的行政、事业人员和工作职责,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加强市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常开展。
2.保障工作经费。结合市本级实际,编制合理的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市不动产登记局所需的系统建设维护费用、数据整理与更新费用、档案管理费用、档案数字化费用、场地费用、人员费用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并安排解决,切实保障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所需各项经费。
3.注重宣传引导。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政策解读、咨询服务等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进一步取得全社会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各县(市、区)要根据省政府推进会提出的时间节点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市本级实施方案,制定本地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确保按时完成不动产登记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