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保护耕地力度,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14〕2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
(一)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完善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划定耕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建设用地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用地布局,强化规划硬约束。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探索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的“三规合一”或“多规合一”融合,发挥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
(二)严格规划条件管理。规划部门要严格依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充分论证后出具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出具,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整,做到调整依据充分、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并依法进行公示。对于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三)深化用地计划差别化管理。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综合上年度用地计划使用情况和土地利用率等因素,科学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利用率挂钩,逐年增加土地利用率权重因素。对考核年前三年“批而未用土地占已批土地比例”大于35%的,除民生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外,暂停受理该县(区)政府、管委会新增建设用地审核报批。
(四)支持光伏发电用地。光伏电站建设采用农、林、渔光互补模式,在确保不使用基本农田、不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以降低投资成本。支持光伏发电企业利用矿山闭坑尾矿库和废弃矿山建设光伏发电站,提高矿山用地效率。对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控制室、机房等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符合规划的,及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不符合规划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抓紧完善规划调整等工作,尽快完善用地报批手续。
二、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五)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认真执行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时,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引进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要符合相应规定条件,严禁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土地供应前,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江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
(六)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当年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须在6个月内完成供地。对供地条件不成熟的用地,尽快完善供地条件,加快供地节奏;对批而未供、未征土地,确属征地拆迁困难或暂时无法利用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区位调整。加大已报批土地的征收、拆迁工作和土地供应前期投资力度,加快完善拟供土地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减少因土地、房屋征收以及土地供应前期工作不到位而导致项目无法开工建设的现象发生。应引进供地后能立即开发建设的企业落户,确保土地批复后能及时供应和利用。在提高土地供应率的同时,要着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已供应未按期开工的项目,加大调度力度,切实解决问题,尽快开工。对一些供地后因主观原因不按期开工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开工或无法续建的项目,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适当调整或重新安排项目办法,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七)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切实执行网上公开出让制度。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依法依规供地。落实“净地”出让,出让土地应当安置补偿到位,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出让土地部分转让时,土地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部门出具的转让土地的规划红线图。
(八)加强土地储备综合监管。凡未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开展土地储备和融资业务。纳入储备的土地必须产权清晰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土地登记手续、已设立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不得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土地相关信息应及时、准确、全面地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主动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规模和融资规模。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方向,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和融资规模,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融资计划。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储备土地),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的储备土地量之内,未列入年度储备计划和融资计划的土地原则上不得收储。严格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储备机构融资应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统一管理。
(十)加大土地批后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对已供土地实施全程监管。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力度,将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工作,增加低效企业圈地、占地成本。对新批项目督促其尽快开工,无特殊情况不办理延期手续;对已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开工的项目限期开工;对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尚不构成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通过整合、调剂、置换等各种手段加以盘活。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联审联验制度。建设项目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严格按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项目建设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进行检查验收。凡超过合同约定建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通过联验。
(十一)完善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推进工业园区土地高效利用,工业园区规模和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得在规划范围以外设立工业园区。改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对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预留发展用地,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期供地,每期开发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工业用地可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年限。积极引导一般工业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租赁或购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大力推进多层厂房建设,轻工业标准厂房应在四层以上,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工业园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运营管理。
(十二)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机制。抓紧建立全市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强化县(区)政府、管委会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督查通报制度,对土地粗放利用严重的地方,要进行挂牌督办。
(十三)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矿产资源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三率”考核。启动尾矿(砂)的综合利用工作,形成一批尾矿利用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整体开发利用水平。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十四)土地出让收支全部纳入政府基金预算。严格落实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从2015年10月1日起,所有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直接缴入地方国库,所有土地出让支出必须全部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土地出让收支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市、县(区)教育、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综合有关部门预算审核汇总后统一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没有编入预算的项目,不得随意列支。
(十五)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国库。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必须及时足额征收并缴入国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
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或下达划拨决定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副本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出让合同后,将受让人交纳财政部门指定财政专户上的土地竞买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价款部分,在10个工作日内缴入同级国库。剩余土地出让价款按出让合同约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催缴。土地受让人按出让合同提供的土地出让收入汇缴户账号缴款,并及时持进账单到财政部门确认到账时间及金额后,交国土资源部门开具土地出让价款专用票据作为办理土地相关证件的依据。财政部门按土地出让收入提取专项资金的要求和政府收支分类“项”级科目进行计算分解,及时将款项从土地出让收入汇缴户缴入地方本级国库。
每年年底,财政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汇缴户资金余额,对照出让合同台账,将受让人已缴入人民银行汇缴户而未及时到财政部门确认的资金及时缴入地方本级国库,做到土地出让收入按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国库,年底汇缴户无资金余额。
(十六)土地出让收支实行宗地台账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必须按宗地建立档案形成台账,并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进行宗地清算。宗地档案资料包括:宗地出让合同、受让人缴款凭证、土地出让收入缴库单(每笔明细)、征地拆迁协议、报批规费及前期开发成本资料、企业改制资料、政府抄告单、土地出让收入收支清算单等。
土地出让收入在进行宗地清算时,必须正确核算宗地成本,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宗地清算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种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中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及时上缴。
(十七)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市、县(区)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安排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对于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成本性支出要认真核实征地和拆迁协议,对于“五通一平”等土方工程支出必须要经过审计或投资评审。不属于土地开发成本支出范围的不能在土地出让成本中列支。不得以各种名目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不得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虚列财政支出,不得骗取套取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不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楼堂馆所等建设资金。
四、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十八)深入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落实“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找矿新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地质找矿项目。积极支持地勘单位加大国家级整装勘查区江西省赣中铁矿整装勘查区新余范围内的勘探力度。力争在铁矿、金矿、煤矿、地热等地质找矿取得新突破。
(十九)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严格执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促进资源向大型、优势矿业企业集聚,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相关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标准,不得设立过渡账户,不得捆绑收费,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二十)完善矿产资源市场配置机制。严格执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体系。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引领,支持和鼓励高岭土、硅灰石等矿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加强科研开发合作,提高矿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
五、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二十一)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按照省政府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成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构,制定考核方案,落实考核制度,逐级完成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二十二)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要严把项目选址、立项审查、新增耕地面积测量验收及项目工程量签证、竣工图审查和工程量复核等关口,严禁土地整治地类、工程量及面积造假。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必须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土地开发复垦等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管,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审计制等六项制度,规范操作。土地整治资金必须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严格规范社会资金投资管理,严格执行“社会投资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参与补充耕地指标的分成”的规定,社会投资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归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所有。凡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的,须经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土地开发复垦等土地整治项目、严禁利用职权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从事土地整治工程项目提供职务上的便利、严禁在涉及土地整治工程项目中的中介机构或施工单位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服务等。上述情形一经发现,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属领导干部的一律就地免职。
(二十三)加强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和指标调配。加强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的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建立新增耕地后期耕作的质量保证金制度,确保新增耕地不撂荒。所有外调新增耕地指标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四)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坚持耕地质量等级由高到低、由近及远、优质耕地农用为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把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实行永久保护。严格基本农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或改变用途。加大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投入,各类涉农资金项目安排向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
(二十五)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必须是永久基本农田。要按照土地整治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统筹各种涉农资金,集中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项目资金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及建后管护,保证建设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探索建立“以补代投、以补促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据土地整治规划自行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六、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十六)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征地,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商程序,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要认真做好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两公告一登记”等相关工作。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监管,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因地制宜地采取货币、社保、留地等多元化安置模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二十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及农房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庄规划管理,乡(镇)、村庄建设规划要与县(区)政府、管委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依法审批农村宅基地,控制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尽量做到拆旧建新、原址改建,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标准和“一户一宅”制度。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坚持农村住房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新农村建设。
(二十八)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严格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机构应为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上的土地储备机构,其他单位不得申请储备土地登记。对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为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土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按照《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房地产顺位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工作的暂行意见》(余府发〔2014〕24号)要求,实施房地产顺位抵押贷款登记。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的实施,围绕“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有序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二十九)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按照《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本级分成部分20%的比例列入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项经费,并设立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项经费财政专户。建立市、县级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申报制度。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警与应急联动责任机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加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力度,逐步消除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三十)推进生态国土建设。统筹协调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质灾害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工作,推动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修复。加强地质环境的调查和监测。坚持“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结合实际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完善保证金管理方式和缴存标准。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重要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重要水系“三区两线”矿山复绿行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切实做好“五山”保护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七、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
(三十一)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格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强化县(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完善县(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列入县(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宏观协调,督促资源集约节约使用;住建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质量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壤肥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土壤、水体等污染防治的监管,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相关专项资金的监管,加大耕地保护投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和国土资源资金使用的审计;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和破坏国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监督,严肃查处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
(三十二)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动态巡查和重点督查,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制度。充分利用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和工作网络,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执法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维护良好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对违法用地情况严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对违法占用耕地严重的地区,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施问责。
(三十三)加强国土资源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国土资源简政放权和改革创新,加大行政审批精简力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耕地保护、农村宅基地管理、闲置用地处置和矿产资源等领域的调查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制定、修改或完善相关国土资源规章制度,不断推进国土资源法治建设。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为进一步加大保护耕地力度,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14〕2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
(一)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完善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划定耕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建设用地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用地布局,强化规划硬约束。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探索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的“三规合一”或“多规合一”融合,发挥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
(二)严格规划条件管理。规划部门要严格依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充分论证后出具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出具,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整,做到调整依据充分、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并依法进行公示。对于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三)深化用地计划差别化管理。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综合上年度用地计划使用情况和土地利用率等因素,科学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利用率挂钩,逐年增加土地利用率权重因素。对考核年前三年“批而未用土地占已批土地比例”大于35%的,除民生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外,暂停受理该县(区)政府、管委会新增建设用地审核报批。
(四)支持光伏发电用地。光伏电站建设采用农、林、渔光互补模式,在确保不使用基本农田、不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以降低投资成本。支持光伏发电企业利用矿山闭坑尾矿库和废弃矿山建设光伏发电站,提高矿山用地效率。对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控制室、机房等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符合规划的,及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不符合规划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抓紧完善规划调整等工作,尽快完善用地报批手续。
二、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五)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认真执行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时,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引进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要符合相应规定条件,严禁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土地供应前,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江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
(六)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当年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须在6个月内完成供地。对供地条件不成熟的用地,尽快完善供地条件,加快供地节奏;对批而未供、未征土地,确属征地拆迁困难或暂时无法利用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区位调整。加大已报批土地的征收、拆迁工作和土地供应前期投资力度,加快完善拟供土地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减少因土地、房屋征收以及土地供应前期工作不到位而导致项目无法开工建设的现象发生。应引进供地后能立即开发建设的企业落户,确保土地批复后能及时供应和利用。在提高土地供应率的同时,要着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已供应未按期开工的项目,加大调度力度,切实解决问题,尽快开工。对一些供地后因主观原因不按期开工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开工或无法续建的项目,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适当调整或重新安排项目办法,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七)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切实执行网上公开出让制度。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依法依规供地。落实“净地”出让,出让土地应当安置补偿到位,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出让土地部分转让时,土地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部门出具的转让土地的规划红线图。
(八)加强土地储备综合监管。凡未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开展土地储备和融资业务。纳入储备的土地必须产权清晰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土地登记手续、已设立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不得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土地相关信息应及时、准确、全面地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主动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规模和融资规模。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方向,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和融资规模,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融资计划。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储备土地),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的储备土地量之内,未列入年度储备计划和融资计划的土地原则上不得收储。严格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储备机构融资应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统一管理。
(十)加大土地批后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对已供土地实施全程监管。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力度,将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工作,增加低效企业圈地、占地成本。对新批项目督促其尽快开工,无特殊情况不办理延期手续;对已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开工的项目限期开工;对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尚不构成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通过整合、调剂、置换等各种手段加以盘活。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联审联验制度。建设项目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严格按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项目建设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进行检查验收。凡超过合同约定建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通过联验。
(十一)完善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推进工业园区土地高效利用,工业园区规模和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得在规划范围以外设立工业园区。改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对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预留发展用地,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期供地,每期开发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工业用地可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年限。积极引导一般工业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租赁或购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大力推进多层厂房建设,轻工业标准厂房应在四层以上,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工业园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运营管理。
(十二)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机制。抓紧建立全市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强化县(区)政府、管委会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督查通报制度,对土地粗放利用严重的地方,要进行挂牌督办。
(十三)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矿产资源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三率”考核。启动尾矿(砂)的综合利用工作,形成一批尾矿利用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整体开发利用水平。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十四)土地出让收支全部纳入政府基金预算。严格落实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从2015年10月1日起,所有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直接缴入地方国库,所有土地出让支出必须全部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土地出让收支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市、县(区)教育、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综合有关部门预算审核汇总后统一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没有编入预算的项目,不得随意列支。
(十五)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国库。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必须及时足额征收并缴入国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
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或下达划拨决定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副本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出让合同后,将受让人交纳财政部门指定财政专户上的土地竞买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价款部分,在10个工作日内缴入同级国库。剩余土地出让价款按出让合同约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催缴。土地受让人按出让合同提供的土地出让收入汇缴户账号缴款,并及时持进账单到财政部门确认到账时间及金额后,交国土资源部门开具土地出让价款专用票据作为办理土地相关证件的依据。财政部门按土地出让收入提取专项资金的要求和政府收支分类“项”级科目进行计算分解,及时将款项从土地出让收入汇缴户缴入地方本级国库。
每年年底,财政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汇缴户资金余额,对照出让合同台账,将受让人已缴入人民银行汇缴户而未及时到财政部门确认的资金及时缴入地方本级国库,做到土地出让收入按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国库,年底汇缴户无资金余额。
(十六)土地出让收支实行宗地台账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必须按宗地建立档案形成台账,并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进行宗地清算。宗地档案资料包括:宗地出让合同、受让人缴款凭证、土地出让收入缴库单(每笔明细)、征地拆迁协议、报批规费及前期开发成本资料、企业改制资料、政府抄告单、土地出让收入收支清算单等。
土地出让收入在进行宗地清算时,必须正确核算宗地成本,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宗地清算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种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中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及时上缴。
(十七)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市、县(区)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安排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对于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成本性支出要认真核实征地和拆迁协议,对于“五通一平”等土方工程支出必须要经过审计或投资评审。不属于土地开发成本支出范围的不能在土地出让成本中列支。不得以各种名目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不得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虚列财政支出,不得骗取套取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不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楼堂馆所等建设资金。
四、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十八)深入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落实“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找矿新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地质找矿项目。积极支持地勘单位加大国家级整装勘查区江西省赣中铁矿整装勘查区新余范围内的勘探力度。力争在铁矿、金矿、煤矿、地热等地质找矿取得新突破。
(十九)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严格执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促进资源向大型、优势矿业企业集聚,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相关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标准,不得设立过渡账户,不得捆绑收费,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二十)完善矿产资源市场配置机制。严格执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体系。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引领,支持和鼓励高岭土、硅灰石等矿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加强科研开发合作,提高矿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
五、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二十一)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按照省政府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成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构,制定考核方案,落实考核制度,逐级完成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二十二)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要严把项目选址、立项审查、新增耕地面积测量验收及项目工程量签证、竣工图审查和工程量复核等关口,严禁土地整治地类、工程量及面积造假。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必须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土地开发复垦等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管,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审计制等六项制度,规范操作。土地整治资金必须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严格规范社会资金投资管理,严格执行“社会投资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参与补充耕地指标的分成”的规定,社会投资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归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所有。凡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的,须经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土地开发复垦等土地整治项目、严禁利用职权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从事土地整治工程项目提供职务上的便利、严禁在涉及土地整治工程项目中的中介机构或施工单位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服务等。上述情形一经发现,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属领导干部的一律就地免职。
(二十三)加强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和指标调配。加强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的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建立新增耕地后期耕作的质量保证金制度,确保新增耕地不撂荒。所有外调新增耕地指标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四)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坚持耕地质量等级由高到低、由近及远、优质耕地农用为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把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实行永久保护。严格基本农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或改变用途。加大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投入,各类涉农资金项目安排向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
(二十五)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必须是永久基本农田。要按照土地整治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统筹各种涉农资金,集中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项目资金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及建后管护,保证建设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探索建立“以补代投、以补促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据土地整治规划自行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六、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十六)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征地,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商程序,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要认真做好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两公告一登记”等相关工作。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监管,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因地制宜地采取货币、社保、留地等多元化安置模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二十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及农房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庄规划管理,乡(镇)、村庄建设规划要与县(区)政府、管委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依法审批农村宅基地,控制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尽量做到拆旧建新、原址改建,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标准和“一户一宅”制度。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坚持农村住房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新农村建设。
(二十八)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严格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机构应为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上的土地储备机构,其他单位不得申请储备土地登记。对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为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土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按照《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房地产顺位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工作的暂行意见》(余府发〔2014〕24号)要求,实施房地产顺位抵押贷款登记。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的实施,围绕“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有序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二十九)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按照《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本级分成部分20%的比例列入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项经费,并设立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项经费财政专户。建立市、县级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申报制度。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警与应急联动责任机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加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力度,逐步消除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三十)推进生态国土建设。统筹协调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质灾害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工作,推动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修复。加强地质环境的调查和监测。坚持“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结合实际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完善保证金管理方式和缴存标准。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重要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重要水系“三区两线”矿山复绿行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切实做好“五山”保护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七、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
(三十一)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格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强化县(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完善县(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列入县(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宏观协调,督促资源集约节约使用;住建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质量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壤肥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土壤、水体等污染防治的监管,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相关专项资金的监管,加大耕地保护投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和国土资源资金使用的审计;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和破坏国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监督,严肃查处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
(三十二)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动态巡查和重点督查,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制度。充分利用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和工作网络,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执法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维护良好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对违法用地情况严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对违法占用耕地严重的地区,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施问责。
(三十三)加强国土资源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国土资源简政放权和改革创新,加大行政审批精简力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耕地保护、农村宅基地管理、闲置用地处置和矿产资源等领域的调查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制定、修改或完善相关国土资源规章制度,不断推进国土资源法治建设。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