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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8-12-0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5月28日全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广西现场会”和2014年6月24日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咸阳现场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

(一)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广西现场会”和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咸阳现场会”精神为契机,从夯实基层基础、推动农村和谐稳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形成依靠党委政府,统筹社会资源,发动广大群众,积极构建联勤联动、群防群治的农村道路管理新格局。

(二)切实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发挥区(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区(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定期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管理部门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加快组建专业队伍。区(县)政府要根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执法、农机管理、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6支队伍。健全镇长(街办主任)、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每个村组(社区)要聘请1—2名道路交通安全义务监督员,由村组(社区)干部兼任,做好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协助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要合理规划和设立镇(街道)交警中队,适当增加农村交通协管员。要加强公安派出所与镇(街道)交警中队的协调配合,整合警力,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基础。

(四)强化工作保障机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公安派出所协管、村(居)委会配合的工作责任制,区(县)、镇(街道)两级要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监管有力的工作机制,要为镇(街道)、村组(社区)开展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装备和经费。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交通安全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提供法律支持和业务指导。

二、强化安全保障,大力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五)加快农村道路建设。农村道路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投资为主、村组(社区)投入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逐步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提高通路率和通车率。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技术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制度,设置与道路等级匹配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要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交通通行条件。

(六)加强道路日常养护。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职责,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要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标准,区(县)级财政要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区(县)当年财政收入增量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

(七)治理道路安全隐患。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现有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整治,完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对不能及时设置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路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要逐步推行实施生命防护工程,在急弯、临水、临崖路段设置波型防护栏或防撞礅(墙)。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农机管理、安监等部门每年要对农村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进行整治。

三、拓展客运市场,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

(八)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思路,制定与农村道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突出农村客运站点、线路和运力投放规划。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根据农村客运的特点合理布局,建立适合农村客运、方便群众上下车和安全便捷的客运站点;要坚持将新建农村道路与农村客运站点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有效解决群众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的问题。

(九)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研究制定农村客运公共财政保障制度。交通运输、财政、建设、税务、物价、工商、公安等部门要针对农村客运相对干线客运经营效益差、公益性强等特点,按照“多予少取,放活让利”的原则,制定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公共财政支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村客运。

(十)引导农村客运公交化。各区县要积极引导农村客运公司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增强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镇到村”农村客运网络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重点、分阶段发展“镇村公交”。客运公司应根据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情况和道路状况,搞活农村客运方式,优化运力结构。要合理安排车次和线路,平衡车辆收益,维护农村客运公司和车主的利益。对新开行的客运线路,可视情开行隔日、周末、节日、赶集班车,以解决农村山区客运普遍存在的超员和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违法载客营运的问题。加大农村客运车辆保险状况清查力度,提高保险份额。

四、强化综合治理,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

(十一)严格机动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的管理。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的管理,引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车辆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企业和经销单位,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严把驾驶人培训、考试和审验关口。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把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关口。公安交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依靠村(居)委会全面摸排和掌握农村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要将农村办理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业务延伸至交警中队,从机制上解决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无牌和无证驾驶问题。

(十三)加强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对违法行为较多的客运驾驶人,所属运输企业视情节严重情况对其进行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十四)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机制。各区县要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分布和学生(幼儿)数量、校车需求等情况,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档案。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及驾驶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管理,定期对学生接送车辆的运营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将排查结果记入管理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或取缔。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配备校车的中小学、幼儿园要确定专人负责,建立校车照管人员跟车值班制度。

(十五)创新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模式。区县、镇(街道)、村组(社区)都要建立自己的宣传阵地,做到“六个一”:村里的大喇叭每周一讲,区(县)电视台、广播站每月一播,每个村组(社区)至少一处墙体标语或板报、村口至少一处警示提示标牌,每个学校、幼儿园至少一处宣传栏或板报,每个学期至少讲一次交通安全课。要创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方式和内容,把传统方法和现代传媒结合起来,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驾驶技能、事故案例、安全提示等内容,通过标语、挂图宣传出去,通过广播、电视、电影、网络和短信、微博、微信等现代媒体反复宣讲、广泛传播,同时要将这些内容进课堂、进家庭;要积极推动建立教育劝导查纠机制。在重要路段、村口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对农村面包车超员载客、货车违法载人、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提示劝导和教育纠正,把住最基层关口。

五、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破解农村“三车”(摩托车、面

包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六)开展大排查。以摩托车、面包车和接送学生车辆为重点,各区县要依靠镇(街道)交通安全员和村组(社区)交通安全协管员、联络员,组织对车、证、人全部排查一遍。行政村要按照“一车一档、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户籍化管理台账,镇(街道)要建立车辆和驾驶人基本情况台账。交警大队要区分情况,对有牌有证的车辆、驾驶人的登记住址、手机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补录、更正。

(十七)开展大服务。要结合排查情况,组织民警进村入户、上门服务;组织厂家开展“摩托车安全头盔下乡”活动;推动配备校车或符合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通过大服务,把先前没有纳入管理的车辆、驾驶人纳入管理,争取2—3年时间基本解决无牌、无证、无头盔和车况不合格、不安全等问题。

(十八)开展大教育。对摩托车驾乘人员,重点教育佩戴头盔。对农村面包车驾驶人,重点教育不超员载客、不人货混装。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重点教育不超员载客、不用货车载人。要通过在镇(街道)集中办班、进村办班、播放宣传片等形式,针对性地培训农村面包车、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急处置技巧,有效防止因处置不当造成车毁人亡、群死群伤事故。

(十九)开展大治理。要部署好警力和勤务,动员基层管理力量,对农村红白喜事、赶集赶圩、周五中小学生放学回家、周日返校和民俗节日等重点时段加强管理,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整治,严查农村面包车、接送学生车辆超员、人货混装、货车违法载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通过路上的严查严管,促进大排查、大服务、大教育工作。

六、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二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区(县)政府要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路面管控、交通稽查、安全监管、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督导整改,抓好落实。

(二十一)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区(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建立完善严格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及“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落实责任追究。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进行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十二)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区(县)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对造成重大伤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处置。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5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发26号.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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