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2-0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棚户区改造不仅是一项民心工程,更是一项助力经济发展的社会工程。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精神,以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目标,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为标准,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2014-2017年完成棚户区改造5万户(含3万户城中村)以上,使群众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国有企业棚户区和建制镇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抓紧编制完善全市和各区县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要突出改造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优先安排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片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政府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区县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棚户区改造要与保障性住房、城镇化建设相结合,在政府的推动和指导下,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3、统筹兼顾,同步配套。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相结合,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原地安置。要科学界定改造范围,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4、各方配合,依法征收。各区县、各部门要增强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中省政策机遇,勇于担当,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严格执行《铜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土地征用法律、法规和程序,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土地征用。同时,也可采用市场手段,制定搬迁安置方案,协议搬迁,妥善安置好搬迁群众。
  二、扎实开展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2014-2017年,全市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4万户以上。将城中村、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严格按照《铜川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特别是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加强对城中村中私搭乱建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探索城中村改造新模式。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可配建总建筑面积10%-30%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这部分住房同时享受中、省补贴政策及保障房各项优惠政策,以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4-2017年全市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万户以上。国有工矿棚户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各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区县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国有工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加大对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
  (一)资金政策
  1、积极争取中省资金补助。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继续加大汇报衔接力度,积极争取中、省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2、加大政府资金投入。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资本金以及亏损项目资金平衡、房屋征收搬迁补偿、项目前期、项目贷款贴息等资金补助。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住房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棚户区改造,及时下达中、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在每年财政预算中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任务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3、加大信贷支持。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使用、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改造。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要加强与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及银行业的合作,争取更多贷款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积极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建设的途径。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5、加大企业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土地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除改造安置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等划拨用地外,所腾置土地的出让收入纳入棚改专项资金,返还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棚户区范围内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手续。城中村改造用地按照《铜川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执行。
  (三)税费政策
  1、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可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2、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安置面积与开发面积之比在1︰1.5以内的开发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出1.5比例的开发面积部分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及从事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政策对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四)安置补偿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法,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区县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建,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住房条件,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也可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予以妥善安置。对于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安置房。依据拆迁安置协议,凡实行产权调换或按规定购买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其产权为全产权。商业收入归集入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按照区域平衡、全市统筹的原则,依据城市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等,组织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按照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优化户型设计,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提供项目名单和具体配套意见,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协调在城建投资计划中统筹安排实施。对安置小区红线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建设,相关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
  (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防雷等强制性标准。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四)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同时,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审批工作流程。
  (五)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市政府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是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夯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项目包装、前期准备、方案编制、资金筹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
  (二)形成工作合力。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年度任务分解、综合协调、项目推进和目标责任考核;负责出台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实施意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积极向中省争取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政策和资金等支持。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补助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做好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和土地审批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三)严格目标责任考核。按照《铜川市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对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并进行目标责任考核,排名在铜川日报等媒体进行公布。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确保棚户区改造各类系统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市级相关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有效的督察制度,定期对各区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扣减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相关信息,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9日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