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榆政发〔20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200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设立了国家土地总督察和9个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今年,国土资源部先后开展了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清查工作和“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采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地面地形地貌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强化了土地动态管理。当前,我市土地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的相当严重。如以租代征、未批先建、建设用地规模过大、擅自设立各种园区等。据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函告我省,2007年2至9月份,卫片监测结果显示我市1400平方公里范围内地貌变化图斑点125个,占地面积为11036.9亩,占全省总量的35%,这一情况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对土地管理的职责,切实重视并强化土地管理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调整各类用地规划和标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协调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切实解决用地规模过大、标准过宽、城市用地过度扩张等问题。凡不符合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凡没有进行项目预审的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凡不符合供地政策、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报批,未经批准私自调整规划违法使用土地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通过 “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保护耕地意识,把管好管住土地作为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内容。一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认真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严禁擅自占用耕地搞非农建设。要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坟、挖砂、采矿、取土、烧砖和种果、植树、挖塘养殖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制止,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迁就。二要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加大土地开发力度,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三要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县区政府要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每年要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区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一是严格用地审批权限。所有建设用地均应按审批权限报批,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市政府审核程序,依法逐级报批。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与乡、村、组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如确需用地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代表政府进行征地。用地项目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核发《土地使用证》。乡镇政府不得越权批地,不得自行征用土地,不得以“新农村建设”、“小康楼”、“农民街”、“市场建设”等名义搞土地开发。严禁谎报土地属性、化整为零报批等方式侵占土地,否则,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理。二是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健全农村个人用地审批制度,农民建房要严格执行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现场勘察,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市或县区政府审批的程序。搞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加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应首先安排利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用地制度。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三是规范临时用地管理。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外的临时用地手续,对确需临时用地的,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用地。
四、强化土地市场管理
强化土地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五统一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买卖、联建、共同开发等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以企业改制名义,将未依法公开处置的土地进行转让,严禁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建立“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的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和最低价标准制度,规范国有土地出租、转让行为,建立有秩的土地市场秩序。要依法处置土地,行政划拨土地需处置和法院处置土地使用权,均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后进入土地市场交易。同时,要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把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作为挖掘土地利用潜力的重点,鼓励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立体利用。
五、加强各类开发园区用地管理
严禁各县区以园、区、城、中心、基地等各种名义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园区,对外成立园区机构。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开发区面积,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严格用地审批。
六、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一是加强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肃查处新发生的各类违法用地案件和不依法行政行为,把违法用地制止在萌芽状态,防止发生新的问题。二是严查闲置土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闲置一年以上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和房屋建设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重新安排使用。三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城建、规划等部门,要配合、支持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用地,对严重影响规划、占用耕地建房的,严格依法行事,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处理的坚决处理。特别是对新发生违法修建行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坚决予以拆除。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单位和个人非法征用、买卖土地,一经发现,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个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日
200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设立了国家土地总督察和9个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今年,国土资源部先后开展了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清查工作和“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采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地面地形地貌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强化了土地动态管理。当前,我市土地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的相当严重。如以租代征、未批先建、建设用地规模过大、擅自设立各种园区等。据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函告我省,2007年2至9月份,卫片监测结果显示我市1400平方公里范围内地貌变化图斑点125个,占地面积为11036.9亩,占全省总量的35%,这一情况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对土地管理的职责,切实重视并强化土地管理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调整各类用地规划和标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协调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切实解决用地规模过大、标准过宽、城市用地过度扩张等问题。凡不符合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凡没有进行项目预审的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凡不符合供地政策、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报批,未经批准私自调整规划违法使用土地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通过 “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保护耕地意识,把管好管住土地作为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内容。一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认真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严禁擅自占用耕地搞非农建设。要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坟、挖砂、采矿、取土、烧砖和种果、植树、挖塘养殖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制止,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迁就。二要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加大土地开发力度,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三要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县区政府要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每年要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区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一是严格用地审批权限。所有建设用地均应按审批权限报批,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市政府审核程序,依法逐级报批。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与乡、村、组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如确需用地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代表政府进行征地。用地项目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核发《土地使用证》。乡镇政府不得越权批地,不得自行征用土地,不得以“新农村建设”、“小康楼”、“农民街”、“市场建设”等名义搞土地开发。严禁谎报土地属性、化整为零报批等方式侵占土地,否则,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理。二是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健全农村个人用地审批制度,农民建房要严格执行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现场勘察,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市或县区政府审批的程序。搞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加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应首先安排利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用地制度。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三是规范临时用地管理。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外的临时用地手续,对确需临时用地的,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用地。
四、强化土地市场管理
强化土地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五统一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买卖、联建、共同开发等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以企业改制名义,将未依法公开处置的土地进行转让,严禁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建立“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的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和最低价标准制度,规范国有土地出租、转让行为,建立有秩的土地市场秩序。要依法处置土地,行政划拨土地需处置和法院处置土地使用权,均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后进入土地市场交易。同时,要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把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作为挖掘土地利用潜力的重点,鼓励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立体利用。
五、加强各类开发园区用地管理
严禁各县区以园、区、城、中心、基地等各种名义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园区,对外成立园区机构。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开发区面积,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严格用地审批。
六、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一是加强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肃查处新发生的各类违法用地案件和不依法行政行为,把违法用地制止在萌芽状态,防止发生新的问题。二是严查闲置土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闲置一年以上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和房屋建设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重新安排使用。三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城建、规划等部门,要配合、支持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用地,对严重影响规划、占用耕地建房的,严格依法行事,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处理的坚决处理。特别是对新发生违法修建行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坚决予以拆除。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单位和个人非法征用、买卖土地,一经发现,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个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