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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12-0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榆政发〔2009〕30号

 
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榆林城区主要街道经营秩序,加快我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达标进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榆林城区12条主要街道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理整顿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各类市场(门店)的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榆林城区解放路、新建路(包括肤施路)、长城路、兴榆路(210国道城区过境段)、文化路、常乐路(包括航宇路)、上郡路、驼峰路、迎宾路(包括红山路)、人民路、榆阳路、富康路等12条主要街道全段。
  二、整治工作重点
  (一)禁止沿街各经营门店出店占道经营。
  1、沿街汽车销售、维修门店应当规范经营,不得出店占道摆放车辆,汽车修理厂房和汽车修理停车场面积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16739)的要求。不符合开业条件的,限期进行整改。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业务的,依法予以取缔。
  2、摩托车(包括机动三轮车)销售、修理门店不得出店占道经营。根据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的规定,从事摩托车总成大修、摩托车维护及摩托车小修的门店,经营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从事摩托车维护、摩托车小修的门店,经营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3、电焊、铝合金加工、铁器加工等行业统一规范迁入华龙建材市场(210国道超卸站南300米处)。各类电料、五金批发门店不得出店占道经营。
  4、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行业的,应当在室内、场(院)内开展作业,不得影响车辆及行人通行。根据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的规定,从事补胎、充气行业的,生产厂房和轮胎(包括旧轮胎)存放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5、豆腐加工等食品作坊应当做到证照齐全,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出现噪音扰民。不具备下水设施从事豆腐加工等食品的作坊,应当限期整改、搬迁。
  6、其他经营类别的业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范经营。对未达到“双创”验收标准的,进行限期清理整改。
  出现上述占道经营和环境扰民问题的,由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查处,工商、交通、公安、卫生等部门协同实施管理。
  (二)保证沿街各经营门店规范经营和创卫达标。
  1、由市工商局牵头,商务、卫生、农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对各类农贸市场、专业市场以及大型商厦、商场、超市,实施规范化经营管理和创卫达标验收。
  2、由市食安办牵头,工商、质监、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销售门店,实施规范化经营管理和创卫达标验收。
  3、其他经营门店,按照“谁受益、谁创卫”和“谁管理、谁验收”的原则,根据管理和责任权限,由包街单位、辖区办事处和卫生、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督导业主依法经营和创卫达标。
  三、整治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整治范围内的各类经营性场所业主,要积极主动开展达标整治工作。逾期不整改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按照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和严格执法的原则,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实施本通告的有关工作,确保整治到位、不留死角。
  (三)市“双创”办、监察局要加大督查力度,按整治进度做好协调督导工作,对按时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表扬,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公开曝光,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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