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移民搬迁分散安置规范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安康市移民搬迁分散安置规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分散安置是移民搬迁的安置方式之一,为切实加强分散安置管理,提升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水平,根据省市移民搬迁有关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散安置坚持以下原则:
(一)重点优先,兼顾一般。分散安置优先搬迁扶贫户、洪灾威胁户、地灾威胁户等重点对象,在保证上述安置以后,可适当安排一般对象分散安置。
(二)安全至上,适度规模。分散安置必须统一规划、安全可靠,相对集中、适度规模,杜绝单庄独户。
(三)以户定建,因户施策。分散安置必须提前确定搬迁对象,选定安置地点,做到以户定建,并结合实际,逐户确定增收致富项目,确保通过搬迁实现脱贫致富。
(四)县为主体,统筹安排。县区政府要加强分散安置管理,统筹做好分散安置工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分散安置规范有序。
第三条 分散安置工作由市、县区移民(脱贫)搬迁部门管理。
第二章 对象确定
第四条 分散安置对象首先是移民搬迁确定的“四类对象”,且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迫切要求、急需搬迁且只能分散安置的扶贫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
(二)家庭经济来源60%以上靠土地收入的农户。
(三)迁入地自然条件较好,具备有土安置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本配套,可以依靠土地资源从事农业生产脱贫致富。
(四)搬迁后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增收致富。
(五)进城入镇分散安置(没有进入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
(六)举家外迁分散安置,有可靠的收入来源。
第五条 审核程序。实行本人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张榜公示后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初审、张榜公示向村组反馈初审公示结果后汇总上报县区审核——县区张榜公示审核后,再向下反馈实施的“三上三下、三级公示、三榜定案”审批程序,每级张榜公示期为7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经审核确认的对象纳入当年分散安置计划。
第六条 循序安排。分散安置优先搬迁新一轮调查摸底后确认的扶贫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在需要搬迁的贫困户得到全部妥善安置后,适当安排其他搬迁对象分散安置。
第七条 签订合同。由镇办负责与分散安置户逐户签订分散搬迁安置协议,明确不得二次搬迁,并按照分年轮候的原则,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年度分散搬迁安置计划。
第八条 分散搬迁安置指标必须控制在当年总搬迁任务的20%以内,超过比例的不予认可,不计入移民搬迁安置范围。
第三章 安置规划
第九条 安置方式。分散搬迁安置可采取选址新建安置、在已有安置社区插花安置、梯次搬迁安置、投亲靠友安置以及举家外迁等多种方式安置,并可与“交钥匙工程”结合进行。
第十条 规划选址。分散搬迁安置规划要与传统村庄、院落规划相结合,选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对集中。分散安置选址新建必须坚持多户联建、相对集中,坚决杜绝单庄独户和在不具备安置条件的地方原址重建。
(二)安全可靠。分散安置选址由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区国土、水利、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把关,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配套完备。新址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必须水、电、路、讯畅通,距离学校、医院较近。
(四)致富有路。新址有较好的土地等自然资源,搬迁后有增收致富的途径。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所有分散搬迁安置对象必须按要求和程序报备。分散搬迁安置备案要件为: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分散搬迁安置的审批文件、房屋选址意见书和建房用地审批手续。由县区搬迁办负责统一收集备案资料,每年初报市搬迁办审核后报省移民搬迁办审定。
第十二条 房屋建设。分散搬迁安置由镇政府负责统一建设或搬迁户自建,但必须将质量安全纳入全程监管,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房屋质量由县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监管;房屋验收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当年的搬迁安置对象,年底前房屋必须达到入住条件。
第十三条 用地管理。分散搬迁安置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0.25亩(含公共用地),房屋面积每户不超过140平方米。“交钥匙工程”房屋面积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分散安置建房补助标准按省上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分散搬迁安置原则上不安排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对相对集中安置10户以上,确需配套一定基础设施的,由县区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分散搬迁安置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现到户。
第十七条 严格资金管理,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后续服务
第十八条 强化产业配套。按照以户定建、因户施策的要求,对分散搬迁安置户逐户制定增收规划,明确增收项目,并由县区统筹,对贫困户每户安排3万元产业扶持资金,非贫困户按照陕南移民搬迁产业扶持政策执行,多渠道促进搬迁群众就业创业兴业,确保稳定脱贫致富。
第十九条 加快腾退复耕。分散搬迁安置必须做到建成搬迁入住一户拆旧一户、复耕一户(或拆除房屋后,自然生态修复)。同时,相关部门要按照政策,及时为搬迁群众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二十条 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强化服务管理,认真落实建房税费优惠政策和搬迁群众各项惠农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保、低保、养老及合作医疗等服务,确保搬迁安置群众安居乐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此前市、县区制定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移民搬迁分散安置政策、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以本办法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中省出台了新的移民搬迁分散安置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6〕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