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中心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7日
商洛市中心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营造良好的城市建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是指市区北至板桥高速公路出口,东至沙河子镇柴湾村,南至刘湾街道办事处周磨村,西至南秦水库,包括城关、大赵峪、刘湾、陈塬四个街道办事处和杨峪河镇、沙河子镇、板桥镇(简称“四办三镇”)所辖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证件或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区域是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商政办发〔2010〕153号)中明确的市管的17条城市道路及两侧的管理区域;区管区域是指中心城市范围内除市管区域及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规划范围以外的区域;园区管理区域是指中心城市内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中心城市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管理区域或其他区域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由市政府确定。
第五条 商洛市中心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商州区政府对中心城市区管区域及由商州区负责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含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总责。区市容局是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四办三镇”政府是控制违法建设的责任单位,村(居)委会负直接责任。
商州区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居(村)民自觉遵守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等规定。
(二)制定工程监管具体办法,落实违法建设管控、查处工作任务,确定“四办三镇”、社区(村)、组控制违法建设及区城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制定控制指标,并实行考核。
(三)组织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四)建立违法建设巡查管控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四办三镇”、社区(村)、组在各自管理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应在第一时间向负有查处职能的部门报告,并且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强制停工、强制拆除等措施。
(五)及时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突发群发事件。
第七条 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管委会对中心城市园区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 市、区及商丹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城管部门负责建立建设工程监管及违法建设查处台账;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建设等行为。市级城管部门负责监管中心城市市管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和中心城市金凤山以南、龟山以北、东龙山以西、构峪收费站以东区域所有以房地产企业、单位及各类组织名义承建的建设工程,查处其中的违法建设;区级城管部门负责监管区管区域内除市级城管部门负责监管之外的建设工程及由商州区负责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含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的建设工程,查处其中的违法建设;园区城市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园区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查处其中的违法建设。
建设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市内的建筑施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施工单位(企业)超越审批范围的建设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无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违法预售房屋等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市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设计单位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批和审批后管理,及时向城管、国土、建设、人防等部门提供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具体情况,对违法建设提出处理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规划指标的核查和违法建设调查勘验等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等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执法现场秩序,依法制止和查处涉嫌妨碍、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政府法制办负责审理有关查处中心城市违法建设的行政复议案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工商、卫计、文化、药监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有关部门已经确认为违法建筑而申请人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不得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人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应建未建或违规建设人防工程,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结构等违法行为。
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对已经确认的违法建设,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中心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及年度考核工作,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区及商丹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四办三镇”政府要确定专人做好中心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联络协调、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市、区及商丹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做好有关记录,及时处理举报问题,并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进行反馈。要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对举报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市国土、建设、规划、城管、人防等部门和商州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其他途径互通相关审批、执法、监管、查处等信息。规划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审查盖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等相关建设图纸及四址、高度、层数、面积、使用性质、退让红线距离、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规划审批资料。
第十二条 城管、建设、国土、人防等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受理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当在一日内进行核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一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一日内将案件函告其他相关部门,并实行送达签收。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主要查处部门:
(一)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由国土部门负责查处。
(二)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对有合法规划审批手续但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或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建设部门负责查处。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主要查处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商州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建设工程监管及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做好汇总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尚未处理到位的,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为其补办规划等后续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城市建设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市、区及商丹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在发现违法建设后,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违法建设通知书》等,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同时进行立案调查、建立档案,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自行处理的,自行处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影响较大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及时将处理意见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研究后,由有关部门依法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市、区及商丹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依法作出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在当事人自行拆除期限内,由有关部门确定专人跟踪督促拆除。
第二十条 由商州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分别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每年组织开展两次以上建设工程集中清查及违法建设集中治理专项活动,对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实行集中整治。
第二十一条 规划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规划部门不予受理该设计项目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再次违反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未按规划图纸进行施工、改变建筑结构、违反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建设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再次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部门不得为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租赁、转让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商州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未能有效遏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在监管区域内每年发生两起以上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的,由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牵头组织查处;对发生大规模抢建事件、违法建设数量居高不下、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对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纵容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具体负责查处的部门向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区及商丹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不认真、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建设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不力、查处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违法建设查处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6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