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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2-07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精神,切实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改善人居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推进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和政策要求,结合绿色现代、开放和谐、文明宜居的幸福商洛建设目标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以改善人居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标准,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使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规模较大、安全隐患严重、群众住房困难、改造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各级政府充分发挥组织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省资金补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三)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科学界定改造范围,统筹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将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四)严格程序、依法行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着力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

从2013年到2017年,利用5年时间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28368户以上。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25704户。将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同时,结合实际,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配建10%-30%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中省补贴政策,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728户。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规划区外的各行业棚户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县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国有工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1936户。积极推进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对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四、工作重点

(一)编制规划,健全功能。各县区要科学编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坚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同拆迁安置相结合、整体重建和保护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项目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按照“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保证、安全可靠”的要求,注重优化空间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推进绿色节能,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二)策划项目,完善设施。各县区要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库,积极做好项目储备。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要优先安排成熟项目的评审、立项,积极争取中省补助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度,确保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依法征收,合理安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采取就地和异地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就地安置。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办法,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县区要按照中省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办法和安置补偿方案,着力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禁止强拆强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通过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四)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要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要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设置工程质量责任标牌,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五、政策支持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

1.积极争取中省资金补助。各县区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切实做好申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加快各类审批手续办理效率,加大项目汇报衔接申报力度,积极争取中省补助资金支持。

2.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也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相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各级资金补助。

3.积极争取信贷支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改造,申请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市、县区城投公司要充分发挥融资主体作用,加强与银行业的合作,争取更多贷款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同时,要积极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建设的办法和通道。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5.发行各类债券。引导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和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6.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资金。

(二)优先保障土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转用手续。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安置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它土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各级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鉴于人员变动,市政府决定对原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予以调整,并继续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综合协调。调整后的领导小组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建设局长、财政局长、城投公司董事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城管局、林业局、旧改办和七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形成工作合力。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立足本职,通力协作,合力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旧改办)负责全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年度任务分解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实施意见,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做好中省补助资金的申请落实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级补助资金的筹措拨付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做好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上报、下达和土地审批工作;市工信局、林业局分别做好全市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的指导、督查工作。

(三)加强资金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具体为:项目策划申报工作组,由市建设局局长任组长,市发改、国土、环保、规划、旧改、城投公司及各县区政府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与省开行、省保障房公司协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策划、立项和审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四项审批”等工作;项目贷款协调工作组,由市财政局局长任组长,市建设局、旧改办、城投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与省开行、省保障房公司、省财政厅进行沟通协调,争取贷款和其他资金支持;融资贷款管理工作组,由市城投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市发改、财政、建设、旧改及各县区政府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的借款使用、本息偿还等工作,并实施资金使用监管。

(四)严格考核督查。市政府将把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县区、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月排名、季点评、年终总结”的工作推进机制,排名情况将在《商洛日报》上予以公布。同时,将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资金土地落不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县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在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醒目位置悬挂永久性“陕西省安居工程”标志,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阵地和宣传形式,全方位、立体化,广泛深入地宣传棚户区改造的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良好氛围。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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