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
商洛市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心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调查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调查登记目的是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土地审批和征收、房产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提供依据。
第四条 调查登记时间以市、区人民政府发出调查公告时间为起始时间,调查登记时限一般为3个月。调查公告应载明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时限等。公告发出后不得在调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书面通知后暂停办理房屋报建、工商税务、户口迁移等相关登记审批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 调查登记工作经费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成本核算。
第六条 调查登记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七条 市、区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区域内的调查登记工作,成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工作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棚户区改造项目责任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测绘和勘测机构进行房产测量测绘和土地勘测工作。棚户区改造项目责任单位对调查登记结果负责。
第八条 调查组由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工商、税务、棚改、房管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镇(办)、驻地派出所、村社、测量测绘机构等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调查登记工作。
第九条 市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指导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工作。
第三章 调查内容
第十条 调查内容为项目区域内的人口、党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其它附着物等。
(一)人口信息调查。人口信息调查以政府发出调查登记公告时间为登记时点,登记项目区域内在籍人口信息。
(二)党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房地产调查。以政府发出调查登记公告时间为登记时点,登记在项目区域内拥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党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土地信息调查。土地信息调查内容为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用途等,包括国有储备土地、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土地的调查;村(社区)、组集体土地的调查;个人宅基地、空闲院落等占地的调查。
(四)建筑物调查。建筑物调查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的所有建筑物的调查(建筑物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内容包括: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具体内容为合法、违章建筑;土木、砖木、砖混、框架建筑;地下室、一层、二层、三层及以上建筑;商业、住宅、办公用房、临建等。
(五)构筑物调查。构筑物调查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的所有构筑物的调查(构筑物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内容包括:简易房、简易棚、砖围墙、土围墙、水泥地面、砖混门楼、土门楼、厕所、简易厕所、圈舍、户外有顶砖(石)混、户外无顶砖(石)混、化粪池、高位水池、户外家用水池、栈桥、机井、水井、堆沙、堆石、堆土、地窖、砖瓦窑、石灰窑、鱼池、蔬菜大棚、水渠(砖石砌)、房根基、石埝、坟墓等。
(六)其它附着物调查。其它附着物调查主要指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的调查。内容包括:林木、零星果树、用材树、景观树、苗圃、药园、农作物、花草等。
第四章 调查程序
第十一条 成立调查组,委托房产测量测绘和土地勘测机构。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发布调查公告。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报建、产权、工商税务、户口迁移等相关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组织调查组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业务培训。准备入户调查资料,开展入户前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十四条 入户调查。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的调查对象进行勘丈、测量、确权、登记。调查人与被调查住户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责任单位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汇总。撰写调查登记报告,报同级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审查(附调查资料复印件),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章 测量测绘
第十六条 房产测量测绘工作依据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进行。委托的房产测量测绘机构负责项目区域内的建筑物测量测绘工作,对测量测绘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房产测量面积计算范围。
(一)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9、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第十八条 测量测绘机构应绘制房屋现状平面图、拍摄影像资料,防止抢建。测量结果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后,纳入分户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土地勘测机构依据行业标准《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和《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进行土地勘测工作,并对勘测结果负责。
第六章 调查登记
第二十条 房屋调查登记按合法性、结构、用途三种类别分别进行登记。
(一)合法性分类:分为合法建筑、未登记建筑和违章建筑。合法建筑是指持有政府相关部门(即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批准的相关证件手续的建筑。未登记建筑是指以2008年市政府批准的《商洛市中心城市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商政发[2008]38号)施行之日为时限,在此以前的房屋经镇(办)出据修建时间证明,调查组审查后可参照合法建筑进行登记,需注明未办理相关手续。 违章建筑是指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修建的建筑和超出批准建筑面积以外的建筑。
(二)结构分类:分为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土木结构是指建筑物中承重结构的墙体采用土石砌筑,楼板结构、屋架用木结构而共同构筑成的房屋。砖木结构是指建筑物中承重结构的墙、柱采用砖砌筑或砌块砌筑,楼板结构、屋架用木结构而共同构筑成的房屋。砖混结构是指建筑物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附壁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柱、梁、楼板、屋面板、桁架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框架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结构,如柱、梁、板、楼梯、屋盖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墙用砖或其他材料施工建造的房屋。
(三)用途分类:分为商业房、生产办公用房、住宅、临时建筑。商业房是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为商业用房性质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非商业用房而实际从事商业活动的临街一层房屋能够提供两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税凭证等证件,参照商业房进行登记。对非临街的住宅擅自改变为餐饮、旅店、出租房等形式的经营用房,不能认定为商业用房。生产办公用房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为党政、企事业单位生产办公用房性质的房屋。住宅是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为住宅的房屋,或者持相关报建手续证明为住宅性质的住房。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经相关部门批准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在调查登记工作中,违章建筑只进行合法性和结构的调查登记,不登记用途。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认定登记。房屋权属认定以户主为基础,房屋共有人不变的原则,以被调查户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为准进行权属认定,被调查户无法提供产权证,由被调查户申请,社区盖章证明权属关系。
第二十二条 土地勘测单位负责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分类进行测量登记,并对本办法第十条三项调查内容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项目调查登记结束后10日内,调查组应将调查登记结果在调查区域内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需在5日内向调查组申请复核,调查组应在5日内完成复核并向申请人反馈复核情况。调查登记数据有效期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调查登记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在调查登记工作中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的,由同级监察部门或上级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或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调查登记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至2017年3月14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