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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2-0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关精神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湘发〔2009〕2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村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
  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发展时期,面临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用地的双重压力同时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农村普遍存在规划滞后、用地结构不合理、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基础设施共享度低、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等现象,迫切需要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充分挖掘农村土地整理复垦潜力,增加耕地面积的有效途径是减少农村粗放低效建设用地,节约用地指标,置换用于城镇建设,破解城镇建设用地保障难题的有效手段;是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有力推手是扩大农村投资,激活农村市场,确保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抓手;是改善农村村容村貌、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全局的高度出发,深化认识,抓住机遇,大力推进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各部门力量,国土搭台,部门合作,整合使用各项扶持“三农”项目和资金,共同推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尊重土地整治和农村建设的客观规律,注重保留传统的农耕文化和民俗文化,做到整治一个、改造一片、造福一方。
  (三)尊重民意,以人为本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农民利益、争取农民支持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形式主义,真正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让农民满意。
  (四)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要求,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对好的经验及时归纳总结,以点带面,全面推广。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市完成150个行政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工程,新增耕地15000亩以上,盘活建设用地指标5000亩以上到2020年,完成300个行政村的综合整治工程,新增耕地30000亩以上,盘活建设用地指标10000亩以上。
  (一)加强基本农田建设集中连片推进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田间防护林等建设,引导建设用地从基本农田保护区退出,促进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到2020年,全市要完成40万亩基本农田整理建设,实现“田成方、路畅通、渠配套、林成网”,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推进村庄集中整治按照布局优化、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快“空心村”改造,适度调整撤并布局分散的自然村落,合理开发利用腾退宅基地、村内废弃地和闲置地,通过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规整治等方式,形成居住相对集中、产业集聚发展的新农村格局。
  (三)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完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域的路网、水电、通讯、广播电视及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等基础设施,健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着力改变农村“脏、乱、差”的状况,实现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
  (四)推进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土地流转,引导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以村为单元,培育主导产业,建设优质、高产、高效农产品基地,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四、政策措施
  (一)科学选址,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址由市国土资源局统筹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项目选址必须集中连片、整村推进、农民自愿、权属清晰、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二)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坚持规划先行,市、县两级要编制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明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为依据整合村庄建设、交通、水利、农业等规划,编制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从相应涉农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整合资金,统筹安排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综合整治规划为引导,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土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农村公路建设、水利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以工代赈、扶贫开发、电力、通讯、城乡规划建设、农村环境保护等各类涉农资金进行整合,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管理方式的前提下集中投入,用于规划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项目实行专账核算。
  (四)增减挂钩,节地挖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增减挂钩置换指标,优先通过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交易,也可由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整理机构收购,在市域范围内有偿调剂用于城镇建设。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建新区地块所产生的土地收入适度返还,用于整治项目的拆迁、整理和建设返还的额度不得低于同等数量新增建设用地所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农土资金、防洪保安资金等税费的总和;增减挂钩拆迁复垦成本高的,经批准可增加返还额度,最高为增减挂钩建新区地块土地纯收益的全部拆旧建新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拆旧资金由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整理机构垫付,待建新区地块实现收入后偿还。县(市)增减挂钩面积大的,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将建新区纳入株洲市区建新区纳入株洲市区的,拆旧资金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整理机构垫付,待建新区土地实现收入后偿还。
  (五)整理开发,有偿占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应切实加强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以及未利用地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综合整治新增耕地扣除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后,按规定程序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由市、县(市)土地整理机构收购,所得收入用于项目区整治和建设。
  (六)改造旧村,建设新居建立农村废旧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自愿退出补偿机制,并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预留好农村新居用地。在项目区范围内,因综合整治的需要,对农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自愿退出,给予相应的补偿和补助奖励:
  1.在项目区内,确因综合整治的需要,农村村民拆旧建新退出原有宅基地或农村村民进城购房退出原宅基地的,按照当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给予补偿;
  2.对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外多余应退出的宅基地及农村废弃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的自愿退出,实行补助奖励村民委员会制定补助奖励标准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报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实施,但不再给予征购或征收补偿。
  其中零星宅基地复垦工程施工可由当地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工程施工费直接支付给村民委员会。
  农村新居建设可打破村组界限,其用地可通过村组之间土地互换、有偿调剂等方式协商解决。
  (七)明晰产权,保障权益按照“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充分利用土地二次大调查的成果,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土地综合整治新增耕地和整理出来的建设用地,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因综合整治涉及行政区划变更和土地权属调整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八)引导流转,配套产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和“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要求,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引导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按照“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的要求,力争实现开展一个项目,配套一种产业。
  (九)鼓励投资,社会参与支持鼓励土地权属所有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以及各类社会投资主体,自筹资金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各地可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中选择一部分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社会投资者也可由社会投资者根据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自行选择综合整治区域,按程序申报立项。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指导,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整治区域和规模、内容与期限、新增耕地面积和建设用地置换指标、考核验收、指标回购和资金补助标准等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国土、财政、规划、农办、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电业、教育、卫生、民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环保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秘书长为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财政、农办、规划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的统筹协调、立项报批、项目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土地整理资金的落实、土地整理和增减挂钩设计和施工的行业管理、土地整理和增减挂钩工程验收、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和新增耕地面积的确认等。
  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审核(初审)、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等。
  市规划、农办、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电业、教育、卫生、民政、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项目可研、规划设计中涉及的村庄建设、交通、水利、中低产田改造、产业配套、农电、教育、环境卫生等内容的审查和相应配套资金的落实,并按资金来源渠道负责相应子项目的工程验收。
  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综合整治的要求,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资金投入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监督管理到位。
  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选址、规划编制、项目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增减挂钩资金和相关配套资金的落实、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矛盾调处等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的宣传,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配合和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各乡镇政府、村组干部要深入到农户,主动与农民沟通,宣传政策,消除农民的顾虑,提高农民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信心,增强农民参与的自觉性、主动协作的积极性,营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
  (四)规范项目管理制定《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项目选址、项目规划编制、建库、立项、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审查、工程监理、权属管理、验收确认、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程序要求,规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行为。
  (五)综合验收评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行综合验收评估机制。项目初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工程验收按资金来源渠道由市国土、农业、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行政验收评估由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六)严格绩效考核市人民政府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制订专项考核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由监察部门牵头,国土、财政、审计部门及当地群众参与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机制。要建立项目公示制度、严密的资金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党员、群众的监督作用。工程建设、设施采购等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 土地 整治 意见
 抄送: 市委各部门,株洲军分区。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各人民团体。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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