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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

时间:2018-12-0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6日   
 
 
 
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
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妥善解决市辖三区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辖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对在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外,被征地农民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又无法进行异地安置,可按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确认程序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2008年9月起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或城中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失去土地,户口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6周岁以上(以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的在册农村(社区)居民。具体纳入人数以户为单位按所征土地面积与该被征地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家庭整体纳入保障范围。
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全日制在校学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集体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  用地项目向国务院或省报批之时,应将相关报批资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上述第三条规定确定应保障人数,并共同盖章确认。
用地项目报批完成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应将征地批文送人社部门备案,同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对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或村民小组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应保障人数,讨论通过并公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具体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区公安部门审核,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或村民小组公示后,经区人民政府审定,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第三章  就业培训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坚持市场调节为主,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六条  用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
第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状况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每人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照自愿参保原则,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农转非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不同参保方式,个人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全省上年度在岗人员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和补贴方式按如下规定执行:16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补贴5年;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每增加5岁(含不足5岁)增加补贴2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转为城镇居民的,可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城镇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可补缴未参保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其补缴年限合并计算。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实施时起计算,但起始年龄不得早于16周岁)。
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后还有剩余的,可用于补贴其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领取缴费补贴。
被征地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养老金的,可将缴费补贴的40%发给其本人。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补贴,其个人账户中增加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项目。对未达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在其缴纳当年城乡居民社保费后,将缴费补贴按补贴年限数逐年划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没有个人账户的,可补建个人账户后,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除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增发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的40%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二条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征地后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国家规定转移其关系和资金。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相应的新农合、城镇居民等社会医疗保险,按政策享受各医疗保险补贴及医疗待遇。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可用发给其本人的征地补偿费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其来源包括:
(一)用地单位缴纳。
按照商业开发用地75元/㎡,非商业开发用地55元/㎡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政府可根据年度综合物价指数上涨幅度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标准;
(二)政府划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地方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的比例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市政府从财政收入中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土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都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审计、监察、农经等部门以及三区人民政府、城建投、宝庆工业集中区等组成。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席会议职责:
(一)定期听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汇报,监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三)处理重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访案件;
(四)协调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三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区政府组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国土资源部门、区公安部门、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
市、区公安部门根据政府的征地批文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户籍情况并给予办理农转非。
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资格的核定和承包经营土地面积的核定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销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所征土地面积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证总面积的比率,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确定被征地农民应保障人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以及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解缴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支付。
市财政部门负责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解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管理和筹措工作。
市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的初审,区人民政府最后审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具体名单。
第十九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每年末以当年收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为基数,按照不低于1%的比例由财政预算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为确保工作落实,三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行年度考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三区工作定期进行稽查。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收尽收和运行安全,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17日印发的《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市政办发〔2009〕2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若上级行政机关颁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新的政策,将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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