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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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
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实施步骤
2008年9月至2014年底因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或城中村集体所有土地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确定工作,由三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实行逐步消化,用5年时间将其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发放到位,即:2016年,对60周岁以上保障对象实施保障; 2017年,对50-59周岁的保障对象实施保障;2018年,对40-49周岁的保障对象实施保障;2019、2020年对16-39周岁的保障对象实施保障。
2015年起因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或城中村集体所有土地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由三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确定,并在保障对象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缴费后计发缴费补贴。
三、工作程序
(一)启动保障工作
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征地补偿安置与社会保障同步的工作机制。自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抄送市人社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并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向相关区人民政府提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的资料。市人社部门审核该用地项目已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向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移送该用地项目名称、报批资料上申报的征地面积、涉及的被征地村(社区)等资料,通知区人民政府正式启动实施该项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区人民政府自收到两《公告》和市人社部门的启动保障工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关于启动××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部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村(社区)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申报和初审。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部门、市人社部门、三区人民政府
(二)确定保障对象
区人民政府将市人社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用地项目名称、征地面积、征地安置方案公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等资料分发给被征地村(社区),依照《办法》规定,组织区相关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确定工作。
保障对象的纳入方法为:户纳入保障人数=被征地户所征土地面积÷该征地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该户的户籍人口数。
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工作流程是:
1.被征地村(社区)组织被征地的家庭按该户应纳入的保障对象人数,申报具体的保障对象,填写《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被征地村(社区)讨论通过并公示《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被征地户应纳入的保障人数、所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数额,同时审核被征地村(社区)是否按照程序规定召开村民(社区居民)大会讨论和公示保障对象花名册。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村民委员会(社区)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资料:(1)《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公章);(2)《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张榜公示的照片;(3)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单位、被征地村(社区)共同盖章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汇总表;(4)被征地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领取原始凭证;(5)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区相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情况,每个部门工作时限分别为3个工作日:
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保障对象被征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被征土地面积和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金额;
区公安部门审核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被征地户中保障对象的户籍是否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地户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数;
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确定被征地户是否具有被征土地的承包经营资格,核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按照《办法》规定确定该户应纳入保障对象人数。
5.村(社区)将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剔除申报对象中属于《办法》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对象的五种人员后,确定保障对象名单。
6.返回被征地村(社区)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将审定的《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三区人民政府和区国土资源部门、区公安部门、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以及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村(社区)
(三)社保办理和补贴资金审核
三区人社部门牵头,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配合,开展政策宣传,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持有效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具有城镇户口、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应在征地安置方案公告当年到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逐年参保缴费。保障对象补贴年限未满前,不得改变养老保险参保方式。
被征地村(社区)持保障对象的《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申请表》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到三区人社部门统一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领手续。三区人社部门对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已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领手续的人员,于办完手续的次月填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报市人社部门审核。
市人社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补贴年限、缴费补贴金额、当年应发补贴金额、剩余补贴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填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审核汇总表》,送市财政部门复核,确定各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总额。
责任单位: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三区人社部门
(四)筹集和核拨资金
市财政部门按月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5%、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应计提的集体补助(被征土地10%的征地补偿费)、市人社部门每月底将收缴到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市人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在核定各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总额后,按照用地项目社保报批资料显示的三区被征土地面积数,将收缴到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计提的集体补助资金分解下拨至三区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上述两项资金之和少于核定该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总额的,从归集到位的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予以核拨。资金仍存在不足的,由市、区财政按照6:4的比例实行分担。市财政部门在区级财政分担资金到位后,将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部分划入该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责任单位:市财政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市人社部门
(五)保障待遇支付
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下拨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人社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专项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区人社部门在保障资金到位后的当月,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将其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至本人的社保卡(或银行卡);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将其缴费补贴按补贴年限数逐年均等缴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市人社部门跟踪督查三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发放情况,保障对象待遇未及时发放到位的,停止核拨该区保障资金。
责任单位:三区财政部门、三区人社部门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计发办法
2008年9月起至2014年底止因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或城中村集体所有土地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计算其养老保险补贴年限,以2015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计发其养老保险补贴(4044元×60%×12%×12个月×补贴年限);2015年及以后年份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当年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延后参保缴费的,仍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其缴费补贴。
五、关于集体补助计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出台前(2014年5月6日前)的用地项目,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规定以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为标准计提集体补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出台后(2014年5月6日后)的用地项目,对所征土地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安置补偿费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已将集体补助提留村集体或发给被征地农民的,由三区人民政府责成村委会(社区)在保障待遇计发前将集体补助缴入市财政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六、组织保障
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协助常务副市长分管社会保障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审计、监察、农委以及三区人民政府、市宝庆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原则上一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协调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相关部门既要分工协作又要紧密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确定是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前提和关键,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确定的责任主体,应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在区政府办,以便于统筹协调。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障对象确定,并张榜公示,防止错报、漏报、虚报。三区人社部门在计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时,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审核,严格把关,杜绝虚报冒领和基金流失。
(三)设立工作机构,保障工作经费。三区人民政府应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门工作机构,配备3-5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实施保障工作。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追究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三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定期检查,实行年度绩效评估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用以奖代拨的方式安排区相关单位部分工作经费。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收尽收和运行安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