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张政办发〔2015〕70号
ZJJCR—2015—0103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助推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出发点,以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为着力点,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体系、高效的工作机制和顺利的对接机制,将农村土地经营权纳入抵押担保范围,从根本上缓解“三农”融资瓶颈尤其是现代农业“抵押难、担保难”问题,为构建统筹城乡金融协调发展新格局创造有利条件。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以合法、安全、统筹、有序为原则,保持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顺利推进;坚持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在落实合理分散风险举措情况下稳步推进;加强各方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搭建好服务平台基础上稳妥推进;加大创新力度,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前提下,先行先试有序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融资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户等农村经济实体可以凭持有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质)押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品种和服务方式,在借款人信用良好,且土地经营权取得程序合法、行为规范、依法经营,未改变土地性质和农业用途,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供贷款支持,切实满足农村经济实体在土地流转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二)规范评估行为。鼓励当事人选择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在没有中介评估机构情况下,允许银行机构与当事人自愿协商,以双方接受的价值为准。
(三)明确登记程序。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为区县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抵押登记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供的抵(质)押品(即规范有效的土地流转合同或承包合同)以及相关证明后,办理抵押登记,出具相关证明;收到当事人还清贷款通知后,办理注销抵押登记,退回抵(质)押品。
(四)建立流转服务平台。区县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抓紧建立区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成立区县仲裁庭,以便及时对外提供服务。
(五)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尽可能将农业保险惠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所支持的对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将农村土地经营权纳入反担保物范畴,为涉农经营主体融资担保提供便利。区县人民政府在年度预算内,按照金融机构贷款投放额度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对不可抗拒所造成的贷款损失,给予经办金融机构适度补偿。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可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进入流转市场,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经发包方同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由新的转包方履行还贷义务;贷款承办银行与借款人(或抵押人)在处置土地经营权抵押物时发生纠纷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建立张家界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政府协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农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为召集人,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村经营服务站、市银监分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市农业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张家界办事处、市邮储银行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市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部署、协调、指导和督查。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辖区没有人民银行机构的由市人民银行直接参与。
(二)强化政策支持。一是市有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市人民银行出台《张家界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指导贷款工作;市农委出台《张家界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工作细则》,细化抵押登记工作。二是各区县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金融机构所发放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凡属于贴息政策范畴的,各区县应给予贴息。三是市人民银行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为银行机构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市银监分局实施差别化管理,支持银行机构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要依法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不得随意上浮。
(三)引导土地有序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承包方与受让方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合同签订后须到区县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备案。区县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应搭建网络服务平台,适时更新数据,发布土地流转、抵押、收储等信息,加强土地流转供需对接,避免重复抵押登记。
(四)实行考核奖励。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纳入对区县年度农业农村工作考核范畴。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按月收集进度,及时通报;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开展督查。市人民银行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纳入对银行机构综合评价内容之一,确保金融服务落到实处。市人民政府将对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驻张)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五、其他事宜
农村房屋产权、林权、水面滩涂养殖权、农机具等其他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参照本意见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