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费用列支标准》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5〕42号
ZJJCR—2015—0102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列支标准》已经2015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费用列支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主要范围
(一)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
(二)对被征收人的奖励、补助;
(三)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含房屋测绘费、征收实施单位费用);
(四)征收房屋的评估、拆除费用;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缴纳的水电气上户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费用;
(五)人民法院对被征收房屋、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违章建筑的办案执行费用;
(六)行政复议、诉讼及征收补偿监管等费用;
(七)其他费用。
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列支标准
(一)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补助以及产权调换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水电上户办理费用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人民法院对被征收房屋、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违章建筑的办案执行费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三)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分段计算:0.5亿元以下(含0.5亿元)的按4%,0.5亿元—1亿元的按3%,
1亿元—5亿元的按2.5%,5亿元—10亿元的按2%,10亿元以上的按1.5%。
工作经费的预算,合法房屋按房屋分类评估价值、违法违章建筑按自拆补助标准作为基数计提。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经费包含在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中,其标准为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的12%—15%。
(五)房屋测绘费标准:住宅用房1.2元/平方米,商业用房2.4元/平方米,综合用房2.8元/平方米。
(六)征收房屋的评估费标准:按合法房屋主体面积评估价值的0.6%计费。区房屋征收部门凭在市房屋征收部门已备案的分户评估报告付费。
(七)拆除房屋费用标准不高于12元/平方米。
(八)房屋征收部门用于行政复议、诉讼及征收补偿监管等费用标准为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的1%(市房屋征收部门0.4%,区房屋征收部门0.6%)。
(九)其他费用按征收补偿被征收人费用的2%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