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
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6〕18号
ZJJCR—2016—0101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
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含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推动棚改工作取得更好更快的实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7号)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5〕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暂行实施细则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中房屋征收征地拆迁服务、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发改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购买服务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效推进。市、区县政府根据棚改目标任务,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等需求,结合改善居民居住环境、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科学编制“十三五”棚改规划,明确棚改规模总量,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计划,量力而行,有效推进。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县政府根据本级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和“十三五”棚改规划,制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年度规模和计划安排。鼓励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棚改,采取激励机制,提高棚改工作水平和效率。
(三)公平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各项制度和操作流程,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和内容、承接主体条件、操作流程及结果、购买服务金额、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择优选定承接主体。
(四)创新模式,健全机制。支持和帮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流程,转变和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完善体制机制,提升服务满意度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牵头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等。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城镇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前述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成为承接主体。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可以按规定作为棚改承接主体。
具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条件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二)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评审、风险评估及策划、规划设计等前期相关工作;
(三)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服务,包括入户调查、房屋面积测量、构筑物附属物工程量实物量计算、房屋及装饰装修评估、签订征收拆迁协议、拆除房屋及构筑物附属物等;
(四)棚改安置方案的拟定;
(五)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购买、租赁、货币化安置等;
(六)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购买流程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制定目录。财政部门将棚改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年度方案。购买主体会同同级发改、财政等部门拟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年度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并报同级监察部门备案。《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年度方案》主要包括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内容、标准、资金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及有关要求等。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年度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原则上从“十三五”棚改规划和2015—2017年棚改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中选择。
(三)公开信息。购买主体应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年度方案、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安排及列入预算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四)确定项目采购方案。购买主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采购方案,财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决定。项目可以单个申报,也可以打捆申报,项目规模不足100户的,多个项目打捆申报。
(五)采购执行程序。购买主体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采购方案,依法依规开展采购工作,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确定合格的服务提供商为承接主体。承接主体选定后一周内,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补贴或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配套设施的项目同时报同级发改部门备案。
(六)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合同约定,积极协助承接主体与相关职能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承接主体融资。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购买主体及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承接主体不得擅自将承接的项目转包。
(七)资金支付。购买主体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和掌握棚改工作进程,在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按约定和程序支付服务资金。
(八)检查验收。承接主体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应当向购买主体书面报告合同履行完毕的情况;购买主体接到承接主体书面报告后,应当牵头组织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财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对已完成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来源:上级补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等。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责。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推动棚改项目纳入国家、省年度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实施采购,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统筹棚改项目实施进度,配合承接主体搞好棚改贷款申报工作;负责按合同约定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资金支付计划;负责国有土地上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管;配合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监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组织项目验收;负责公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有关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未设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内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管。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的筹集、预算及安排;负责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采购方式;负责牵头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退出制度;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办法;负责牵头监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负责公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相关信息;配合承接主体搞好棚改贷款申报工作。
(三)发改部门。会同财政、房管(住房保障)、审计等部门监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负责棚改项目立项工作;配合承接主体搞好棚改贷款、基金申报工作。
(四)工商、民政部门。负责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负责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纳入信用记录和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会同财政、发改、房管(住房保障)等部门监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六)规划部门。负责棚改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及时完成棚改项目用地报批任务;负责棚改项目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棚改项目设计审核、施工许可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
(九)环保部门。负责棚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十)区县政府。负责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及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提供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简化程序,限期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加快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实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购买主体,围绕采购流程和方式的确定、监督管理、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评价、能力建设等环节,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牵头,房管(住房保障)、发改、审计等部门参与,每年应当对上年度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在实施棚改服务中,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建设、规划、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创造履约条件,督导承接主体履行合同约定。对于承接主体的违约行为,要及时提示、警告。若承接主体严重违约,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购买主体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方案,并报告同级政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