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张家界市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张政办发〔2018〕22号
ZJJCR—2018—0101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包含新增耕地指标、旱地改造水田指标(简称旱改水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简称节余指标)三类。
新增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并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可用于耕地补充的耕地指标。
旱改水指标,是指通过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将具备改造水田条件的原有旱地改为水田并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可用于水田补充的耕地指标。
节余指标,是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将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整理复垦为耕地的面积扣除拆旧安置新占用耕地面积后的剩余耕地面积并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入库的指标。
第三条 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的统筹、使用、调剂、管理适用本办法。符合省层面统筹安排占补的项目按省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指标。
第四条 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周转资金的协调筹集和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委托所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补充耕地指标的开发建设、申报确认、使用和调剂等相关业务。
第二章 指标统筹与使用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土地整治力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建立以区县自行补充为主、市域范围内调剂为辅的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补充耕地指标的需求、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任务量以及各区县耕地后备资源分布的实际情况,下达年度各区县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任务和调入到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的任务。各区县对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应按时完成,对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补充耕地指标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实施土地开发整治项目实现的补充耕地指标,扣除省级统筹后,按一定比例分别属于市、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市、区县人民政府授权市、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为补充耕地指标持有人,负责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省投资的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扣除省级占用指标部分后,按市级30%、区县70%分配。市投资的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扣除省级统筹部分后按市级 60%、区县40%分配(不再拨付资源补偿费)。区县投资的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扣除省级统筹部分后按市级统筹20%、区县80%分配。社会投资实施的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扣除省级统筹部分后市、区县按一定比例予以收储(市级立项的,市级收储60%,区县收储40%;区县立项的,市级收储20%,区县收储80%)。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调剂、收储的指标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民本民生、重大实体产业、重大招商引资等项目用地的指标需求,同时适当给永定区、武陵源区、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市经投集团公司、市交投集团公司一定的指标支持,不足部分通过指标有偿调剂解决。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永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补充,永定城市规划区外的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补充。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在省按比例承担补充耕地指标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补充。
第三章 指标调剂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指标调剂,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区县,通过购买本市其他区县富余补充耕地指标或市本级富余补充耕地指标,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各区县需要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一律纳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以项目为载体,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纳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的指标,必须是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并完成自然资源部网上备案,且未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未调剂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补充耕地指标收储和调剂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补充耕地指标的收购储备和调配。具体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筹指标的补偿、补充耕地指标的调入购买价款支付、统筹指标使用价款的收取、调出指标使用价款的收取以及相关合同的签订等。市国土资源局收储的补充耕地指标纳入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管理。指标收储的增值收益主要用于滚动收储和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三条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原则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但在市域内无法完成补充或者保障自行补充后指标库存量较大,可跨市域调剂。积极鼓励向市域外调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向市域外调入或调出补充耕地指标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完善指标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成本、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省内补充耕地指标公开交易平均价格和我市补充耕地指标持有等情况,调整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包含市政府投资土地开发项目成本价,市政府统筹指标补偿价和指标调剂价、社会投资项目所产生指标的补贴或奖励。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的调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首期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执行以下标准:
市政府投资土地开发项目成本限价亩均为:开垦水田4万元、开垦旱地2万元、旱改水2.8万元、增减挂复垦水田12万元、增减挂复垦旱地7万元、增减挂复垦林地2万元。区县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标准。(成本包含内容见张政办发〔2017〕13号文件,另增加地力培肥费:水田0.3万元、旱改水0.25万元,旱地0.2万元)
市政府统筹指标补偿价及社会投资产生的指标补贴或奖励按亩均成本加合理利润计算,水田最高不超过5万元、旱地最高不超过2.5万元、旱改水最高不超过3.5万元,增减挂复垦水田最高不超过15万元、复垦旱地最高不超过9万元、复垦林地不超过3万元。
市域内调剂限价亩均为:区县调出按水田指标10万元、旱地指标5万元、旱改水指标7万元、增减挂复垦水田指标20万元、增减挂复垦旱地指标11万元、增减挂复垦林地指标4万元标准执行,用地单位使用指标库内的指标按水田指标15万元、旱地7万元、旱改水10万元、增减挂复垦水田25万元、增减挂复垦旱地14万元、增减挂复垦林地5万元标准执行。以上标准水田以9等为参照,旱地以l1等为参照,指标等级差异的单价调节按每升降l个等增减2000元/亩。若耕地开垦费标准调整,出现统筹指标补偿价和市域内调剂价低于被统筹区县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统筹指标补偿价和调出价按被统筹区县耕地开垦费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和15%。
第十六条 建立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周转资金制度。周转金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中提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收储需要协调筹集周转资金。
第十七条 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调剂程序:
(一)对所有符合纳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指标范围的补充耕地项目,由指标调出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统计、造册、登记,建立台账和指标确认书一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纳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以项目为载体实行统一储备。
(二)每年3月底前,各区县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任务和调入到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的任务量,编制《区县年度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区县年度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方案,拟定全市年度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方案,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实施。
(四)补充耕地指标的申请。指标需求方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指标申请书(明确要素:项目名称、指标需求明细、资金准备情况等)及新增建设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五)确定指标调剂双方。市国土资源局对指标需求方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符合调剂条件的确定为指标调入方,然后依据指标需求的要素,确定指标调出方。申请调入调出的指标必须是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的项目。
(六)签订《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指标调剂双方签订合同,并进行鉴证。
(七)资金缴纳和指标使用。市国土资源局凭合同向指标调入方出具《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指标调入方按照《缴款通知书》将指标调剂价款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凭合同和缴款凭证等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事宜。
第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款缴款主体为相应项目业主单位;其余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的缴款主体为所属区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国有平台公司;属于市本级获取(或部分获取)供地收益的,缴款主体为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国有平台公司按收益比例承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款。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区县每年度调入补充耕地指标总量不得超过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耕地占用计划总量。调入的补充耕地指标,如因指标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未能获批的,指标仍由调入方掌握,并由所在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自行调整使用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调入的补充耕地指标原则上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第二十条 各区县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形成的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后,专项用于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土地综合整治与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新增耕地培肥改良、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国土资源保护管理以及支持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补充耕地指标获取成本应纳入土地供应成本。市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级除使用本级掌握的补充耕地指标外,未纳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的,不予安排用于调剂。
第二十二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向市域外调入或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停止该区县耕地指标确认和农用地转用报批。
第五章 约束与激励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下达补充耕地计划任务,各区县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补充耕地指标的验收报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对不能完成任务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将从区县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指标和市级项目分成给区县的指标中抵扣 ;对抵扣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区县,将冻结该区县用地报批和取消年度市域内指标调剂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承担并完成市级补充耕地任务的区县,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调剂使用市级指标并给予每亩1000元的奖励,对超额部分给予每亩2000元的奖励。对发现后备资源的乡镇国土资源所,根据可开垦水田、旱地、旱改水等不同类型,项目实施后将按项目规模给予一定工作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前已经纳入项目库但未下达设计批复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