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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实施办法

时间:2018-12-1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益政办发〔2012〕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益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以下简称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维护独生子女家庭合法权益原则;

  (三)尊重民意与部门监管相结合原则;

  (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是指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公民:

  (一)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成建制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收益补偿费及集体其他收益。

  村民委员会转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转制为居民小组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投资经营,对投资经营所得进行分配时,适用增加一人份额的分配规定。

  第五条 增加一人份额以货币补偿形式为主,资金来源主要是集体经济收益、征地拆迁款。

  第六条 有权参与农村集体收益、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分配时增加一人份额:

  (一)父母均健在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父母一方死亡,健在一方未再婚也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父母双亡,其独生子女尚未结婚(不包括结婚后离婚、丧偶)且无子女,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第七条 有权参与农村集体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除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形的独生子女家庭,按下列规定增加份额:

  (一)父母均健在,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

  (二)父母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户口均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仅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

  (三)父母离婚、丧偶后再婚,新组合的家庭仍为独生子女家庭的,依其父母户籍情况,按照第六条及本条第(一)项规定增加相应份额。

  (四)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父母的,按2个独生子女家庭计算,依其父母户籍、婚姻等情况,按照第六条及本条前三项规定各自增加相应份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

  (一)户口虽为农村居民,但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式工作人员的;

  (二)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后子女达2个或2个以上(含因死亡、失踪等原因,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的。

  第九条 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后再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原已享受的增加一人份额待遇必须全部退还。不主动退还的,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原发放单位追缴,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区县(市)、级镇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民政、移民、林业、农业、农经、人口计生等部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过程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落实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执行监管措施。

  (一)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精神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落实增加一人份额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将其纳入民生工程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人口计生部门要会同宣传、广电等部门,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五下乡”等活动的开展,加强对增加一人份额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国土资源部门在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时,应指导征地拆迁所在地将增加一人份额纳入征地拆迁项目补偿协议内容,或以其他方式督促落实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

  (四)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各地把增加一人份额列为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内容。

  (五)移民部门在实施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时,对独生子女移民户按照增加一人份额的标准发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

  (六)林业、农业、农经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监管,确保增加一人份额的落实。

  第十一条 增加一人份额实行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村居民小组落实责任制。

  (一)村级增加一人份额分配方案须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二)组级增加一人份额分配方案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督促落实,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计生 办法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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