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益阳市进港公路沿线地带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

时间:2018-12-1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政府令〔2012〕 2号

  《益阳市进港公路沿线地带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胡忠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益阳市进港公路沿线地带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进港公路沿线地带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沿线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进港公路沿线地带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进港公路沿线地带,是指从S308西姚线与进港公路交汇处起至泥湾港千吨级码头处止,进港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垂直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村民住宅,是指在进港公路沿线地带规划控制区域的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供本户居住的房屋。

  本规定所指村民,是指居住地和户籍均在进港公路沿线地带且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中心城区87.18平方公里区域内村民住宅建设定点规划、详细规划和临街建设立面方案的审定和报建审批工作。负责村民住宅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督查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进港公路沿线规划控制地带村民住宅建设资格的审查、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核发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用地执法监察工作。

  赫山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87.18平方公里之外区域内村民住宅建设定点规划、详细规划及临街立面方案的编制、初审、报批工作;负责沿线村民住宅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和批后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执法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赫山国土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村民住宅建设资格的审查、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核发工作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及用地执法监察工作。

  第四条  进港公路沿线地带村民住宅集中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标准,应当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建筑设计、统一建设标准。

  禁止在进港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垂直向外延伸200米范围以内建设村民住宅。

  禁止在进港公路沿线地带村民住宅规划集中安置点以外新辟建设用地或占用基本农田建设村民住宅。

  第五条  赫山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组织以村为单位编制进港公路沿线地带村民住宅建设规划。

  进港公路沿线地带村民住宅建设定点规划,须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详细规划和临街建筑立面方案须经市规划局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进港公路沿线地带村民住宅建设在中心城区87.18平方公里区域内的,按《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益政发〔2011〕7号)执行。区域外的村民住宅建设实行集中联墙联建。联墙联建的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在进港公路沿线地带村民建房点内建设住宅。

  进港公路沿线地带符合分户条件的已婚村民,可以申请在进港公路沿线地带村民建房点内建设住宅。

  进港公路沿线地带村民出卖、出租住宅或受让进港公路沿线地带住宅后,不得再申请建设住宅。

  第八条  申请在进港公路沿线地带建设村民住宅,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住宅建设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结(离)婚证、身份证;

  (三)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  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以下的村民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村民持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赫山区住建局进行审查。赫山区住建局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村民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它有关资料向赫山国土分局提出用地申请。赫山国土分局在受理用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建房户资格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民小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准予用地决定,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由赫山国土分局依法作出准予用地决定,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三)村民住宅竣工后,村民向赫山区住建局提出验收申请。赫山区住建局应在受理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赫山国土分局组织进行验收。

  建设三层以上(含三层)或者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村民住宅,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村民住宅实行小区式集中联建的,由村统一组织,集中办理有关报建手续。

  第十条  进港公路沿线地带村民住宅除缴纳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的税费、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应缴的质监费以及证件工本费外,免交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一条  进港公路沿线地带村民住宅建设点定点规划、详细规划、临街建筑立面方案编制设计费用纳入相应区级城市建设维护和区级土地收益中安排解决;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1〕11号)等相关规定,参照规划区内村民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赫山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进港公路沿线地带村民住宅建设资料库,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提高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效能。有关进港公路沿线地带村民住宅建设信息资源,相关部门应当共享。

  第十三条  赫山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对沿线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对进港公路沿线地带村民住宅建设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章建筑应当及时执法到位。

  进港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所属区域沿线村民建房的巡查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发现违章,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区执法机构,配合区执法机构做好调查取证、法律文书送达、现场拆除工作;负责做好违建户主的思想工作。

  赫山区应当明确一名区级领导负责组织工作,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并每月对区住建局、国土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不定期对进港公路沿线地带村民建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章及时督办。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有关文件,或者违反相关文件规定,在进港公路沿线地带建设住宅的,依法由相关区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住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审批进港公路沿线地带村民住宅建设项目的,审批无效,并由相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违规审批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进港公路沿线地带违法违章建筑未严格依法查处的,由相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该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定
 分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18日印发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