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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 经营权分置的通知

时间:2018-12-1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CZCR-2018-01026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郴政办发〔2018〕26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
经营权分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7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5〕5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全市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
各地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创新土地流转模式,发挥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在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过程中要坚持守住政策底线、尊重农民意愿、市场主导、强化管理服务四个基本原则,明确落实农村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界定“三权”关系四个基本内容;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健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服务体系
1.扎实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时间节点,按质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加快确权登记数据库和信息应用平台建设,2018年底全面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数据移交农业部国家数据库工作任务。加强确权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和验收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机制,加快确权登记数据及有关部门数据共享。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机制,加快确权登记数据成果综合应用,推进农村产权交易过程程序化、交易行为规范化、交易管理制度化。积极探索实现“资源”变“资产”的有效路径,将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与土地流转、产权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耕地轮作休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等工作衔接配套,充分激发农村发展活力。逐步建立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衔接机制。
2.健全县乡村三级全覆盖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县级农经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强化农村土地流转监管工作,依托现有涉农服务机构整合相关职责开展农村土地入股或托管、政策宣传、土地流转供求信息收集、核报、合同履约监督流转等服务工作,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坚持农民入社自愿、民主管理、农民享利的原则,采用农民易于接受的分配方式返还土地租金或经营利润。在夯实公益服务组织的基础上,积极培育和支持从事土地托管流转等社会化服务机构。
三、规范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流转程序
1.发布信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将集中规划布局的土地流转意向信息,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初审,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复审后,向社会公示流转意向信息。
2.资格审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具有流入土地意向的报名者进行分类汇总,对流转耕地100亩以上的主体,就其投资额度、经营状况、诚信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3.合同签订。流转可由流转双方自主洽谈,也可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双方洽谈,或者通过招投标的形式进行流转,流转过程应合法、公平、公正、公开。
4.备案管理。流转双方洽谈成功后,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鉴证指导下签署统一格式的流转合同,并进行备案管理。原则上耕地流转在100亩以内的到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100亩以上的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大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扶持
1.强化信贷支持。对合法流转合同进行备案管理,积极引导通过增信、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依法依规按程序向金融机构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2.加强风险防范。各县市区要健全农村土地流转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引导担保、保险机构开发土地流转合同担保、保险产品等。担保、保险机构可将违约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约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具有政府认可资质的平台公司等进行处置。
3.加大资金奖补。从2018年起,对农户入社率50%以上、期限5年以上、土地集中成片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4.创新支农模式。鼓励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由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并以此作为股本,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的所有权、承包权、收益权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5.保障用地需求。落实《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6号)精神,保障农业设施用地供给。
6.引导有偿退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序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自愿申请退出的,按相关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7.加大招商引资。建立健全农业招商引资机制,培育农村土地流转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县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等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作用,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8.培育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评选活动,对基础条件好、管理规范、带动作用强、社会反响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重点培育,在政策、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经营收益。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互融合,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联合与合作,依法组建行业组织和联盟。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
五、强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统筹指导、县乡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日常工作由农经部门负责。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2018年起,每年安排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专项经费保障工作需要。各县市区财政都要相应的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2.强化农经队伍建设。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县、乡农经队伍,夯实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基础,确保责任和人员落到实处,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3.加强土地纠纷调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县市区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乡镇、村成立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小组,提高农村土地矛盾纠纷调解能力,及时有效调解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为农村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和纠纷调处、仲裁等服务。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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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郴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市人大各办委,市政协各办委,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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