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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1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郴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对独生子女

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以下简称“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稳定和谐的原则;

(二)遵守《条例》的原则;

(三)尊重民意与实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是指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公民:

(一)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成建制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收益补偿费及集体其他收益。

村民委员会转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转制为居民小组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投资经营,对投资经营所得进行分配时,适用“增加一人份额”的分配规定。

第五条 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夫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村居民;

(二)持合法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六条 两代及两代以上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并领取《光荣证》后,一同居住的,分别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终身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第八条 特殊独生子女父母,按下列标准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一)单方持有有效的《光荣证》,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二分之一。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独生子女父母丧偶未再生育的,终身全额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三)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未再婚或再婚未再生育的,享有子女抚养权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三分之二;另一方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三分之一。

(四)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由其自愿选择在男方或女方村民小组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另一地不重复享受。

(五)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的,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

(一)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正式工作人员,户口为农村居民的;

(二)夫妻双方均在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为农村居民的;

(三)在城镇购买住房连续居住3年以上,但未把户口迁入居民委员会,户口为农村居民的;

(四)既有村民委员会的户口也有居民委员会的户口;

(五)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后子女达2个以上,因死亡、失踪等原因,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第十条 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后再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原已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待遇以货币形式全部退还。不主动退还的,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原发放单位追缴。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民政、移民、林业、农业、农经、人口计生等部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过程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落实“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执行监管措施。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精神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增加一人份额”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将其纳入民生工程重要内容。

(二)国土资源部门在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时,应将征地拆迁所在地“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纳入征地拆迁项目补偿协议内容,或以其他方式督促落实“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

(三)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各地把“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列为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内容。

(四)移民部门在实施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时,对独生子女移民户按照“增加一人份额”的标准发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

(五)林业、农业、农经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监管,确保“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落实。

(六)各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应将“增加一人份额”的落实情况纳入人口计生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应享受本办法“增加一人份额”待遇而未享受的,可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独生子女父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司法保障职能作用,切实依法保护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实行部门指导,乡(镇)、村(社区)委员会负责,村居民小组落实责任制。

(一)村级“增加一人份额”分配方案须报所在乡镇备查。

(二)组级“增加一人份额”分配方案由所在村(社区)委员会督促落实,并报所在乡镇备查。

第十四 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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