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发〔2014〕3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市属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房屋征收工作效率,根据《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市中心城区(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除跨县区项目或市政府认为应由市政府直接征收的重大项目外,其他市属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职能职责下移,授权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所辖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并简化办事程序。市属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房屋征收启动条件,书面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冷水滩区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达征收任务,明确项目房屋征收相关要求和房屋征收完成期限,并进行跟踪考核。现就市中心城区(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属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房屋征收工作流程
(一)国有土地上和2014年1月1日前集体土地上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流程。由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目指挥部依据房屋评估编制房屋征收预算,报市房产部门审核;市房产部门收到预算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通知市城投集团公司、市经投集团公司等项目业主单位付款;市城投集团公司、市经投集团公司等项目业主单位收到付款通知后,3日内组织资金划转至市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市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3日内划转至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征收使用专户;冷水滩区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3日内将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征收(拆迁)人。预算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单位预拨80%,500—1000万元的项目由业主单位预拨50%,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业主预拨30%,后续拨款按房屋征收进度及时拨付。指挥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3日内,将征收补偿协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登记,征收补偿决算报市财政部门,整个审批过程由指挥部全程经办。
(二)2014年1月1日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流程。由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目指挥部负责编制房屋征收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审核;市财政部门评审中心收到预算方案后,5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市城投集团公司、市经投集团公司等项目业主单位付款;市城投集团公司、市经投集团公司等项目业主单位接到市财政部门付款通知后,3日内组织资金划转至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征收使用专户;冷水滩区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3日内将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征收(拆迁)人。预算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单位预拨80%,500—1000万元的项目由业主单位预拨50%,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业主预拨30%,后续拨款按房屋征收进度及时拨付。指挥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3日内,将征收补偿协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登记,征收补偿决算报市财政部门,整个审批过程由指挥部全程经办。
二、明确政府征收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配套问题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按补偿总额7%的比例安排,其中市征收办1%、冷水滩区政府或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5%、冷水滩区或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违拆违经费1%。
(二)房屋征收不可预见费由项目业主按房屋征收总额的10%控制,费用由指挥部和项目业主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使用。不可预见费用于房屋征收超预算部分,实行专户管理,按实结算。如不可预见费使用没有达到10%,又按时完成了征收任务的,余额部分的60%由冷水滩区政府或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可用于弥补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不足和奖励相关房屋征收单位或人员,未按时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进度的,严格实行追责。
(三)集体土地上已开展征收工作的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工作经费标准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