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
实 施 意 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管理
(一)明确申请条件。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将原有宅基地及附属物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除因继承房屋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的以外,再申请他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切实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
(二)严格面积标准。各地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每户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的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二、优化农村宅基地选址
(三)科学合理选址。各地要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逐步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符合前述规划,并满足公路、河道、高压输电线路影响区等建筑控制区距离和其它控制性要求,避开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洪涝灾害易发区。
(四)控制占用耕地。农村居民建房应优先原址重建,或充分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存量建设用地、旧宅基地、空闲地、废弃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集体经济组织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尚可利用的,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闲置宅基地面积达到宅基地总面积20%以上的,不得批准新宅基地。
(五)引导适度集中建房。城市规划区除危房可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重建改造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单宗、分散的农村宅基地。各地要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现实居住需求,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由政府统一规划,安排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居民按规划要求集中建设住宅。城镇规划区外应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按照“尊重意愿、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原则,因地制宜推进集镇和中心村建设,逐步引导农村居民向集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有序集中。
三、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
(六)加强用地计划管理。各地要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居民建房。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突破计划审批宅基地。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通过对“空心村”治理、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等方式增加农用地面积,并将由此新增的农用地作为周转指标统筹用于居民建房,不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七)完善审批管理办法。各地应抓紧制定完善具体的审批管理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电力、经管等部门职责,确定审批条件、方式、流程、时限等具体内容。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对申请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作为宅基地的,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分批次依法依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逐宗审批;对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在新增农用地周转指标内审批的,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八)严格规范收费行为。除权证工本费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收取行政事业性、服务性费用以及各种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九)加强宣传引导服务。各地要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村居民破除迷信思想,增强依法用地、节约用地意识。要通过培训村组负责人、张贴公告、发放便民卡等多种方式,引导人民群众了解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工作时限和要求等相关政策,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配套制度
(十)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农村居民建房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各县(市、区)按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要求统筹补充,补充的耕地数量和质量要与被占用的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并不得向农村居民收取耕地开垦费。各地要通过实施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以及鼓励居民自行复垦或开发零星分散耕地等有效途径补充耕地。
(十一)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区域内“空心村”、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的清理,将满足复垦条件的地块纳入增减挂钩拆旧区项目后备库,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居民建房实际需要设置拆旧区项目,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拆旧区项目竣工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验收。
(十二)建立指标回购制度。农村居民有自行开发或复垦零星分散耕地意愿的,可由本人申请,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现场踏勘,核定拟开发或复垦的地块。核定地块开发或复垦完成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验收,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行补充耕地指标确认,由县级人民政府按一定标准回购。
(十三)明确资金保障。各地要从耕地占用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开垦费中安排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的复垦、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以及农村居民自行开发或复垦零星分散耕地指标回购等工作。
(十四)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制度。各地要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组织开展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通过政策扶持或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自愿腾退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异地新建房屋的,应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腾退现有宅基地。
五、强化农村宅基地监管
(十五)明确监管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各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宅基地监管的具体责任主体。各地要建立完善宅基地监管的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宅基地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制止非法占地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村(居)委会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掌握建房动向,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大对农村居民违法建房的执法监督指导和立案查处力度。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应当经所在村(居)委会同意后,统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再依法依规依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乡规民约,积极协助做好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建房信息公示、土地置换、权属纠纷调处、旧宅基地复垦、违法问题查处等相关工作。
(十七)严格考核奖惩。各地应将农村宅基地监管工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定期考核,奖优惩劣。县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对辖区内居民建房违法用地问题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因居民建房违法用地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十八)完善统计备案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台帐,详实记录宅基地审批情况、占用农用地指标抵扣情况、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情况、居民自行开发或复垦零星分散耕地指标回购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等,并于每年年底将相关管理数据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